近日,晋城市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审查逮捕案件开展诉讼化审查。此次公开审查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主持,侦查机关办案人、辩护律师全程参与,双方意见和讨论情况将作为案件办理的重要依据。
案件当事人崔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由泽州县公安局提请泽州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为进一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大小,准确适用逮捕的法律规定,泽州县检察院检察官邀请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进行听证,听取双方意见,公开审查案件。在审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办案人员认为有证据证明崔某涉嫌犯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应当采取逮捕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则提出崔某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本人有固定工作和收入,社会危险性较小,不批准逮捕不会影响案件诉讼进程。检察官结合案情、证据以及此次听证情况,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参与审查的各方人员均表示,此种形式的公开审查为办案人和律师提供了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程序更加透明,结果也更让人理解和接受,相信检察机关做出的决定合法又合理。
近年来晋城检察机关围绕“一二三”工作总体思路,紧密结合司法办案,将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化作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不断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在部分县区试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晋城市人民检察院逮捕案件诉讼化审查暂行规定》,明确可以适用诉讼化审查的案件范围、审查程序等内容,推动审查逮捕工作更加规范,提升释法说理成效,促进司法公信力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