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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23-03-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城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文件(23


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 2023319日在晋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上


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 李晓波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22年主要工作情况


2022年是检察工作发展历程中的重要一年,党的二十大首次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更重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一年来,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下,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共山西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我市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大局,整体工作取得了新成绩。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案件10147件,同比上升21.2%;“案-件比”[1]、支持起诉[2]案件办理、公益诉讼检察[3]40项工作排名全省第一,少捕慎诉、检察听证、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等48项工作位居全省第一方阵;16件案件入选全国、全省典型案例;8个集体、13名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

一、聚焦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加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自觉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通过收听收看、集中研讨、举办故事分享会等方式认真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全面把握、深刻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迅速在全市检察机关掀起了学习热潮。强化检察机关政治属性,凡事从政治上考量、在大局下行事,健全完善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制定责任清单,跟进推动落实,确保新时代晋城检察正确政治方向。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及时主动向市委、省检察院、市委政法委报告重大案件办理、重点工作进展等情况12次,省检察院杨景海检察长对晋城检察工作作出批示给予肯定。为检察能力建设注入“思想硬核”,坚持“第一议题”制度,持续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精神,创新形式举办《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检察人员读书分享会,组织全市检察人员赴右玉干部学院开展政治轮训,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哲理学理道理,促进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二、聚焦平安晋城、法治晋城建设,全力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全市检察机关以服务保障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为主线,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有力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

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把维护国家安全放在首位,严惩危害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的犯罪,依法办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件935人。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全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各类刑事案件375602人,提起公诉15302130人。突出惩治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起诉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3845人。深化落实《反有组织犯罪法》,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依法办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523人,决不让黑恶势力“死灰复燃”。陵川县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涉黑涉恶刑满释放人员管教帮扶的工作经验被最高检察院转发。市检察院就牛青峰等18人涉恶案件依法支持抗诉,获得重大改判,该案是《反有组织犯罪法》实施以来全省有组织犯罪案件获得重大改判的第一案。落实依法防控要求和涉疫办案规范,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全市疫情防控工作。

全力以赴护航安全生产。严格落实市委“十抓安全”总体要求,对在办案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向有关部门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推动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等3个专项行动,助力全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向纵深推进。围绕危险化学品、瓶装液化石油气、民用爆炸物等开展“小切口”专项监督,关口前移消除风险隐患,解决安全生产“大问题”。市检察院就办理邮寄假证案件中发现的我市建筑领域特种设备操作证件管理混乱问题,向相关部门制发风险提示函,推动审管互动平台提前上线运行、“审管衔接”不畅问题有效解决,相关做法获最高检察院肯定,《检察日报》头版进行了专题报道。

持之以恒推进诉源治理。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司法政策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4],既对严重刑事犯罪“严到位”,又对绝大多数轻罪案件慎重羁押、慎重起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5]适用率达到93.41%、上诉率降至2.01%,最大限度降低社会稳定风险。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抓前端、治未病,围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医保诈骗、金融犯罪等社会治理重点领域开展分析,以检察建议[6]推动诉源治理、减少诉讼增量,我市检察机关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院均制发数位居全省第一方阵。打破“就案办案”思维,将促进刑事和解[7]、矛盾化解贯穿办案全过程,积极促进轻微刑事案件达成和解,实现法理情有机统一。沁水县检察院率先出台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切实减少诉前羁押;阳城县检察院用心用情办理大学生轻微刑事案件,探索建立“不起诉+志愿服务”机制,联合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做好教育挽救工作,相关做法获省检察院肯定。

三、聚焦服务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积极提供精准有力的司法保障

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八届二次全会关于建设共同富裕新晋城的部署要求,靶向开展检察服务,能动履职为实现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全力服务重点项目推进。认真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以及市委决策部署,积极服务百里沁河生态经济带建设,解决妨碍河道行洪问题23个,推动相关行政机关投资6757万元用于沁河治理。聚焦数字经济、光机电等新兴产业发展,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全市两级检察院全部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案件“四检合一”一体化办案机制,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021人,提起公诉715人,助力创新驱动发展。

全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落实“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求,依法同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起诉影响非公经济发展案件713人,大力支持企业生产经营,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对涉经营类犯罪的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慎捕慎诉,依法不起诉20人。制定出台检察机关助企纾困减负“10条措施”,常态化开展“面对面”联企服务,领导干部实地走访民营企业130余次,为企业发展排忧解难。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8],对3件刑事案件适用企业合规,引导涉案企业合法合规经营,避免办了案子、垮了企业、失了就业,推动“法治元素”成为企业“发展要素”。

全力参与清廉晋城建设。出台发挥检察职能服务清廉晋城建设的“15条意见”,助力政务环境风清气正、高效廉洁。进一步强化“法法”衔接,对重大复杂敏感职务犯罪案件全部提前介入,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监委移送案件4849人,决定逮捕3739人,提起公诉4346人,依法办理了中储粮管理集团广西分公司副总经理张东升受贿案等一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深入推进行贿受贿一起查,推动反腐败标本兼治。城区检察院就黄某行贿国家工作人员一案依法提起公诉,黄某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积极推进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依法核查线索13条,立案侦查11人。

全力助推美丽晋城建设。用心守护太行山水,严惩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依法提起公诉1022人。积极推动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追偿修复生态、治理环境费用243.65万元,让破坏环境者为恢复环境“买单”。阳城县检察院就部分企业、个人擅自在泽河河道保护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一体化推进河道环境整治,该案入选省检察院、省河长制办公室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用心守护清新空气,连续2年主动部署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公益诉讼专项活动,新摸排线索7件、立案办理5件,助力打赢打胜“冬防”硬仗。用心守护三晋乡愁,深入开展保护传统村落公益诉讼专项活动,推动解决传统村落保护中存在的4大类29个突出问题,助力文旅康养产业发展。

四、聚焦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更高要求,持续办好检察为民实事

始终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以“初心”的执着、“走心”的履职,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到实处。

用心用情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自觉把守护群众“钱袋子”作为重中之重,深入开展养老诈骗、电信诈骗专项整治活动,办理养老诈骗案件1945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41466人,坚持把追赃挽损作为办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追赃挽损率80.77%,尽最大努力挽回群众财产损失。围绕食药安全,开展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行动,惩治农药兽药残留严重超标、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禁(限)用物质犯罪,批准逮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39人,提起公诉1321人。扎实开展“消”字号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办理“消”字号公益诉讼案件5件,切实保障消费者用药安全。

用心用情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将司法保护和关爱向特殊群体倾斜,更加专注做好权益保障工作。围绕残疾人士权益保障问题,深入探索无障碍设施公益诉讼,就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设置不规范问题开展监督,排查172座,推动整改37座,保障残疾人出行“有爱无障”,让文明城市更有“温度”。围绕“因案致贫、返贫”问题,持续深入开展国家司法救助[9]工作,为205名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等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213.6万余元,用法治惠民生、暖民心。我市检察机关对因案陷入生活困难的毋某某等4人依法开展国家司法救助,该案入选最高检察院与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发布的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十大典型案例。围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积极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坚持为劳动者“撑腰”,帮助279名农民工讨回劳动报酬285万元,市检察院被表彰为山西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先进集体。城区检察院在全市率先与人社部门构建根治欠薪协作配合机制,实时获取案件线索、及时推动问题解决。围绕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情同此心做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七日三个月回复答复率始终保持100%,首次信访申诉案件全部由院领导包案办理,让群众有理能讲、有怨能诉;开展重复信访积案清理专项行动,组织公开听证案件600件,做到“法结”“心结”一起解。

用心用情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持续监督“一号检察建议”[10]实,扎实开展“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法律监督专项行动,推动适用从业禁止、强制报告、入职查询制度落地落实,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火墙”。全市两级检察院全部实现“一站式”询问、多元救助全覆盖,避免二次取证造成“次生伤害”。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校园医务室配置及用药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相关分析报告被省检察院转发。开展“保护少年的你·新时代检察宣传周”系列活动,送法进校园137场次,覆盖全市103所学校的2.632万名师生,让法治种子在青少年心中生根发芽。高平市检察院纠正违法使用王某某、杨某某等十名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案入选全省十大未成年人检察典型案例。

五、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深耕细作推动严格公正司法

认真贯彻市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以高度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忠诚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决议,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专责”优势,更好维护司法公正。

刑事检察更加精准。实现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全覆盖,既共同提升办案质量,又强化法律监督,全年监督立案241件、监督撤案95件,提出书面监督意见356件;针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案件,不批捕11人、不起诉8人;针对涉嫌犯罪但无需逮捕的,决定不批捕375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判处刑罚的,决定不起诉1043人。针对定性错误、量刑不准等问题提出抗诉11件,刑事抗诉采纳率排名全省第三。深化刑罚执行检察监督,针对违规“减假暂”,采取“派驻+巡回”方式加强监管执法监督,全面推开看守所巡回检察,实现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全覆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42份、制发检察建议6件,有效维护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

民事检察更加深入。加大主动监督力度,持续开展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推动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取得突破。全市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69件,向法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6件,法院再审改判5件。持续深化民事审判程序和审判人员违法监督,提出检察建议8件,法院采纳8件。深入推进民事执行监督,组织开展涉民生领域民事执行监督专项活动,提出检察建议16件,法院采纳16件。对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案件,悉心做好释法说理[11]、服判息诉工作。

行政检察更加有力。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作用,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12],综合运用监督纠正、调查核实、释法说理等措施促进80余件行政争议案结事了,相关工作经验被省检察院转发、被正义网报道。市检察院通过监督办理一起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件,成功化解当事人多年诉讼“积怨”,该案被评为全省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围绕市场监管等领域扎实开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提出监督纠正、堵塞漏洞、建章立制等检察建议24件,促进相关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公益诉讼检察更加有为。深入贯彻市委《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深耕“4+9”法定领域[13],积极稳妥提升办案数量、拓展办案领域,全市检察机关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881件,同比增长17.47%。坚持“双赢多赢共赢”,以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的“我管”促进行政部门依法履职的“都管”,所有案件均在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督促关停、整治违法排放污染物企业23家,督促回收和清理生产固体废弃物4.06万吨,督促保护、收回国家所有财产55.93万元,督促追缴税款7500余万元。

六、聚焦检察队伍建设,为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夯基垒台

注重强基固本,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检察履职的根基、争创一流的保障,全面锻造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高素质检察队伍。

机关党建越来越实。开展检察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研讨交流推动理念融合,开展“抬高标杆 争创一流”交流讨论为检察工作蓄势赋能,依托党支部积极开展联点共建、疫情防控等志愿服务,党建与业务实现深度融合。市检察院“三融三合助力法律监督”亮点工作被市直工委评为2022年党建品牌优秀案例,“守护正义”志愿服务队在“公益创造营”志愿服务大赛中荣获“银奖”。

素质能力越来越强。建立“周学习”、上下联动、跟班学习等机制,常态化开展案例研讨、读书交流、办案分享等活动,聚焦精进业务、提升素能持续发力。召开全市检察机关信息宣传调研工作推进会,检察信息工作跃升至全省第一,被最高检察院通报表扬;刑事申诉、公益诉讼检察、维护军属权益等16项检察工作被《检察日报》《山西日报》报道;2项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分别首次获最高检察院、省检察院立项。深化数字检察战略,自主搭建临时用地年未复垦法律监督模型,被省检察院大数据研究课题立项。

基层基础越建越牢。深化检察一体化机制建设,形成上下级检察院积极互动、各业务条线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推动基层检察院固强补弱、均衡发展。我市检察队伍建设经验做法被最高检察院《检察队伍建设》转发。泽州县检察院连续4届荣膺“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荣誉称号,阳城县检察院被评为“平安山西”建设先进集体。实打实开展全员、全面、全时检察人员业绩考核,加强考核结果运用,激励检察人员干事创业。

全面从严管党治检越抓越紧。始终牢记“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持续落实“两个制度”[14],健全完善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严格落实“三个规定”[15]并开展专项督察,深入推进“三不一体”机制建设,持续巩固拓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扎实推进清廉机关建设,开展廉政教育实践课、书画摄影展、红色经典诵读比赛、主题征文等活动,引导检察人员自觉维护好清正廉洁良好形象,全市检察机关政治生态持续向好。

各位代表,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一年来,我们将全过程人民民主深度融入检察履职,始终坚持“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自觉强化履职制约,在全面接受监督中不断提升检察公信力。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全市检察机关主动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18次,认真办结并答复人大代表建议4件;重视与代表委员的经常性联系,检察长带队走访代表委员15次,发送检察工作要况29次。主动接受民主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与检察开放日、座谈会、公开听证等321人次。沁水县检察院挂牌成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室”,为代表委员实质性参与案件办理搭建了平台。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召开新闻发布会2次,发布典型案例12件,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775条,定期公布主要办案数据,持续以公开促公信、以公开赢支持。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推行检律会商座谈会常态化,围绕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值班律师作用发挥等开展交流,深化检律良性互动。陵川县检察院办理的“检律协作办理立案监督案”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检律协作优秀案例。

各位代表,一年来晋城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是始终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的结果,是市委和省检察院正确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市政府大力支持、市政协民主监督的结果,也是全市人民关心、支持和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检察院和全体检察人员,向各有关方面和全市人民,表示衷心的感谢,致以崇高的敬意!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晋城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政治建设与业务建设融合还不够紧密,落实一切检察工作“从政治上看”还有差距。二是服务保障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大局还不够到位,特别是聚焦抓好“五件大事”提供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还需要加强落实。三是民生检察产品供给不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更高要求相比还有差距。四是主动对标先进争先创优意识不强,检察业务工作还存在短板和不足。五是检察队伍素质能力还不能充分适应发展要求,检察活力有待进一步激发。这些问题我们将紧盯不放、全力解决。


2023年工作安排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开局起步的重要一年。全市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是: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八届四次全会、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市委政法工作会议部署和本次会议决议,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深入贯彻中央《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围绕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大局,深化创新能动履职,推动晋城检察整体工作走在全省前列,强势推进晋城检察工作现代化,为不断开创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新晋城的新局面贡献更多检察力量。重点要抓好以下5个方面工作。

一是坚持政治引领,以更高站位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自觉把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持续以“四大活动”为抓手,用好党组学习、政治轮训、党务干部培训等平台,在全面学习、全面把握、全面落实上下功夫,推动党的二十大精神融于心、铸于魂、践于行。坚持“第一议题”制度,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精神,重温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在深学深悟中坚定信仰信念、把准前进方向。找准检察机关在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角色定位,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确保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市委重大部署在晋城检察工作中落实落细、抓出成效。

二是坚持能动履职,以更强担当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自觉融入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大局,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聚焦“八个方面重点任务”,主动跟进服务保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持续加强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全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严厉惩治各类违法犯罪,全力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晋城、法治晋城。积极践行“枫桥经验”,着力提高“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质效,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强化诉源治理,助力提高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三是坚持人民至上,以更实举措服务保障民生。对标人民群众法治新需求,扎实开展“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专项行动,常态化抓实抓好公开听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工作,努力办好人民群众身边“小案”。聚焦特殊群体,加大司法救助、支持起诉等工作力度,努力做实可感知、可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实事。完善预防性侵害、防控校园欺凌等工作机制,推动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16],持续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四是坚持改革创新,以更新理念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更高要求,健全完善检察一体化机制,积极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精准监督”等新时代检察理念推动法律监督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现代化。深入贯彻中央《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持续加大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力度,深化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优化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监督,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有效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质效。深化数字检察战略,建成用好临时用地年未复垦等自有法律监督模型,以数字革命赋能法律监督。

五是坚持自我革命,以更高标准锻造高素质检察队伍。健全全面从严管党治检体系,严格落实“三个规定”,刀刃向内开展检务督察,深化清廉机关建设,持续净化政治生态。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抓实全员、全面、全时检察人员业绩考核,常态化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健全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体系。坚持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相结合,围绕检察实务重点难点强化深度培训,培育更多业务骨干、检察专家,打造能够适应检察工作现代化的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举目已是千山绿,宜趁风帆再起航。2023年,全市检察机关将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市委、省检察院决策部署和本次会议决议,自信自强、守正创新,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为不断开创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新晋城的新局面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2022年度全市检察机关办案情况图示

2.有关案例说明

3.有关用语说明



附件1

2022年度全市检察机关办案情况图示

一、刑事检察

1.批准和决定逮捕案件类型分布情况(人数)

2.准和决定逮捕人数排名前十二的罪名分布情况(人数)

3.起诉案件类型分布情况(人数)

4.起诉人数排名前十的罪名分布情况(人数)

5.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排名前五的罪名分布情况(人数)

二、民事检察

对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受案类型分布情况(件数)

三、行政检察

对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受案类型分布情况(件数)

四、公益诉讼检察

公益诉讼立案领域分布(件数)

附件2


有 关 案 例 说 明


1.牛青峰等18人涉恶抗诉案:被告人牛青峰招揽纠集有前科劣迹及社会闲散人员,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逐渐形成了以其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组织,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221月,该案一审判决后,基于被告人存在的虚假认罪认罚等问题,陵川县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20223月,市检察院在全面审查案件基础上,依法对该案支持抗诉,所提支持抗诉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将一审法院判决牛青峰刑罚从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

2.邮寄假证案(梁某某、徐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2018年初,梁某发展徐某等组成7人犯罪团伙从他人处购买制作假证所需的电子章、钢印等设备,伪造大量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塔吊司机证等资格证书,利用QQ、微信群等社交软件假冒20余省住建厅网站寻找买家,通过寄递方式进行交易,涉案金额达400余万元,涉及山西、福建、四川、甘肃等20余省3万余人。在办案过程中,晋城市检察院对发现的以寄递方式邮寄假证问题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整理涉及某寄递企业违规寄递文字信息48条、买证人信息5000余条,层报最高检察院、山西省检察院,将线索移送至江西省抚州市检察院,助力抚州市检察院对全市寄递行业监管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向该市邮政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健全寄递安全管理机制。针对在办理该案中发现的我市建筑领域特种设备操作证件管理混乱问题,市检察院主动到行政主管部门走访调研,并于2022411向其制发《风险提示函》,推动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围绕本地建筑领域特种设备操作证审批与监管分离、相关数据共享不及时等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建议,助推全市审管互动平台提前上线运行,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3.大学生轻微刑事不起诉案(马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1723日至2021816日,大学生马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先后多次在晋城市城区多家酒店、民宿内为他人提供5张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帮助,累计结算金额217万余元,涉及多起电信诈骗网络犯罪,马某某非法获利5000余元。阳城县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马某某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属初犯、偶犯,系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的大学生,根据“两高一部”有关司法政策,可以从宽处理。本着教育挽救方针,阳城县检察院联合学校老师、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家庭联合开展听取意见、释法说理、社会调查等工作,并探索将其积极参与社区疫情防控志愿服务相关行为纳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考量因素,经公开听证、检委会审议,阳城县检察院依法对大学生马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4.黄某行贿案:被告人黄某系晋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公司”)法定代表人、布某某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公司”)实际控制人,其先后向日照某能源有限公司原党支部书记、董事长侯某某行贿120余万元。侯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向不符合内部赊销条件规定的晋公司、布公司赊销煤炭,甚至进行三方空转贸易,造成日照某能源有限公司亏损1900余万元。晋城市城区监察委员会发现相关线索后商请晋城市城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双方强化协同配合、努力追赃挽损,贯彻落实行贿受贿一起查,依法认定黄某构成个人行贿犯罪。20211224日,城区检察院以黄某涉嫌行贿罪向晋城市城区法院提起公诉。2022623日,晋城市城区法院以黄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后被告人黄某上诉,914日,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该案办理期间,城区检察院就发现的相关监管漏洞向日照某能源有限公司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该企业及时整改、完善机制,有力提升了该企业自主管理水平。

5.泽河河道“四乱”整治行政公益诉讼案:20204月,阳城县检察院在对泽河流域河道“四乱”问题进行排查时发现,泽河流域范围内15家企业和个人未经国土、水利等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道保护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河道加工石料、洗选沙石,并将生活垃圾、工业废渣等排入河道,破坏河道生态环境,危及河道下游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202010月,阳城县检察院依法向涉案河道乡镇政府、国土、水利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并召集相关部门、涉案企业召开座谈会,明确工作任务,制定整改方案。202112月,15处违章建筑全部拆除。此次专项行动共清理河道19.3公里,清理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拆除违章建筑8.2万余平方米,复垦土地55.28亩,恢复了河道生态,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了维护。

6.毋某某等4人国家司法救助案:晋城市检察院在审查一起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案件中发现,被害人系家中顶梁柱,其父母年老有病、孩子上学、妻子务农,被害人遇害后,家中无强壮劳力、无稳定收入,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市检察院遂联合泽州县检察院对其开展救助,在一周内办结为其发放司法救助金77856元。为使被救助人家庭生活得到长远保障,晋城市检察院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座谈会,会同乡村振兴、乡镇党委、妇联等部门负责人共同研究,在政策、资金、就业等方面协调开展了全方位的精准综合救助帮扶,推动救助申请人家庭尽快走出了生活困境。

7.纠正违法使用王某某、杨某某等十名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案:我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杨某某等10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件中发现,公安机关官方微信公众号、侦查人员朋友圈等网络平台上出现了未经处理的涉案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严重侵害了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利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其立即停止公开发布并撤回或删除网络上相关案件信息。20211019日,公安机关完成整改并对该检察建议予以回复。

8.检律协作办理立案监督案:20222月,律师秦某某向陵川县检察院反映“未成年人靳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长期无进展,法律援助无法结案”。该院及时开展调查核实,认为2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撤销案件,遂向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按期作出撤销案件处理决定后,该院及时将案件进展及结果向律师秦某某反馈并得到律师肯定。该案是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深化检律协作关系,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生动体现。



附件3


有 关 用 语 说 明


1.“-件比”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案-件比”中“件”数越高,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多,办案时间越长,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低,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差。设立“案-件比”评价指标体系的重要意义在于,引导检察机关通过提高办案质效,将上一诉讼环节的工作做到极致,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从而节约司法资源,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评价,是检察机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

2.支持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支持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的行为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活动。

3.公益诉讼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其目的是通过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支持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4.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少捕”是指正确处理逮捕的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三者的关系,加大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力度,做到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慎诉”是指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切实发挥不起诉在诉讼中的过滤和救济作用,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对罪行较轻案件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慎押”是指对已经逮捕的案件,加大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对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能保障诉讼正常进行的,及时建议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20201月,全国检察长会议正式提出“少捕慎诉慎押”要求,逐步形成检察司法理念并努力践行,此后得到中央政法委采纳肯定。2021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上升为刑事司法政策。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该制度重视发挥检察办案环节的作用,对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减少社会对立、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具有重要意义。

6.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和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司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正确实施法律,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方式。检察建议主要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7.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对于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对加害人刑事处分的依据。刑事和解的目的是恢复被加害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8.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指检察机关对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犯罪的案件,依据相关适用条件,督促企业针对刑事风险控制方面的漏洞进行积极整改,并设立一定的考察期限和考察条件。对整改后达到合规要求的涉案企业、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逮捕、不起诉、免予判处实刑等宽缓处理决定,以此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20224月,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是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企业依法经营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

9.国家司法救助: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的救济措施。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检察机关遵循辅助性救助、公正救助、及时救助、属地救助等原则。

10.一号检察建议”:201810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主要内容是结合检察机关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就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3项具体措施。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也是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被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11.释法说理: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就作出案件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向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解释、说明和论证的活动。

12.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全面贯彻行政诉讼法确定的立法目的,在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加强调查核实,针对行政争议产生的基础事实和申请人在诉讼中的实质诉求,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多种途径,促进行政争议得到依法、公平、有效解决。

13.“4+9”法定领域:是指当前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4+9个法定领域。“4”是指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4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领域。“9”是指20177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全面推开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制定相关法律时,通过单行法先后以设立或增设公益诉讼条款的形式授权检察机关在9个新领域开展公益诉讼监督办案,具体为英雄烈士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护、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反电信网络诈骗、农产品质量安全、妇女权益保护等9个新领域。

14.两个制度”:是指《晋城市人民检察院驻院纪检监察组与院党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协调暂行办法》和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违纪违法季度分析报告制度》,为20204月晋城市检察院依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共山西省委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驻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协调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制定出台,旨在加强晋城市纪委监委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与晋城市检察院党组的沟通协调,强化对市检察院党组及其班子成员、市检察院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及时准确掌握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情况特点规律,深挖发案根源,针对性提出对策建议,推动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

15.三个规定”:是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政委〔20151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法〔201526号)。

16.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是指对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根据其罪错行为严重程度,通过对罪错未成年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委托社会组织教育矫治、送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等方式,针对性对其开展教育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和家庭,从而预防其实施犯罪。






晋城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秘书处 2023317日印

共印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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