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
城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文件(23)
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 2025年2月25日在晋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晓波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24年主要工作情况
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也是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一年。一年来,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检察工作、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决议,坚决扛起法律监督职责使命,着力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案件6653件,39件案件入选全国、全省典型案例,55项工作经验被国家级媒体报道,21个集体、22名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晋城检察工作持续走在全省前列。
一、坚持政治引领,厚植忠诚底色
牢牢把握“讲政治是第一位”的要求,坚持一切检察工作首先“从政治上看”,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坚定党的绝对领导。坚持思想引领,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开展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20次,通过专题培训、实地研学、主题党课等形式,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以思想自觉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行动聚焦,严格落实政法工作条例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主动向市委、省检察院报告工作12次,围绕重点目标任务,细化落实114项举措,持续抓实联动政治督察整改,确保上级决策部署在检察环节不折不扣落实。
深化党纪学习教育。紧扣目标要求,精心组织实施,深入开展学习研讨、解读培训、警示教育,积极引导检察人员增强党性、严守纪律、砥砺作风。市检察院获评“山西省清廉单元建设示范单位”。
推进党建业务融合。以“三融三合助力法律监督”党建品牌为牵引,辐射带动构建晋城检察党建品牌矩阵,市检察院先后在全省检察机关党务干部培训班、市直机关党建工作暨“两优一先”表彰大会上作经验交流。2个集体被市直工委表彰为先进基层党组织,泽州县检察院“丹心润泽”党建融合品牌获评全省十佳。
- 坚持法治护航,优化发展环境
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党的中心工作推动到哪里,检察工作就要跟进到哪里”,以法治之力护航高质量发展。
全力护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严厉打击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批捕各类刑事犯罪1116人,起诉2988人,持续擦亮“平安晋城”金字招牌。着力维护政治安全,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起诉涉黑恶犯罪11人。深化反渗透反颠覆反暴恐反邪教斗争,起诉涉邪教犯罪58人。相关分析报告被最高检、省委采用。着力维护社会稳定,从严从重打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依法起诉119人;深度参与毒品犯罪综合治理,依法起诉毒品犯罪211人。高平市检察院在办理魏某某等29人贩卖、制造毒品、洗钱案时,紧盯毒品来源、毒资走向深挖监督线索,实现涉毒上下游犯罪“全链条”打击。着力维护网络安全,突出打击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网络侵权等违法犯罪,严惩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涉缅北电诈系列案件全部提前介入,依法起诉58人,推动实现网络清朗。着力维护生产安全,全面落实“十抓安全”要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立案监督专项行动,全面核查我市近三年“亡人事故”并同步开展法律监督,推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相关专项分析获省政府肯定。
全力护航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全市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细化落实33项“护企”任务,助力打造“全省最优、全国一流”营商环境。积极营造“舒心”的营商环境,开展涉企专项检察监督,办理涉企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55件,清理涉企刑事“挂案”2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时,发现债权人与债务受让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的虚假诉讼线索,推动法院再审改判,有效维护案涉企业合法权益。市检察院“晋心护企 情暖凤城”品牌获评全省优秀。积极营造“安心”的营商环境,依法起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348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58人。纵深推进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起诉洗钱犯罪10人,4件案件入选全省典型案例。积极营造“放心”的营商环境,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起诉知识产权犯罪76人,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为企业创新发展蓄“能”增“速”,相关工作获最高检肯定。阳城县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帮助某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恢复商业信誉,挽回90%的市场占有率和300余万元经济损失。
全力护航山清水秀的生态环境。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全市检察机关立足职能多维发力,以履职之效助力绘就生态康养、美丽晋城实景图。依法起诉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29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38件。守好“晋城蓝”,市检察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履职,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协调投入700余万元,规范处置1万余吨飞灰固化物,迅即消除污染生态环境、危害群众健康的现实高风险,获评最高检典型案例。守好“母亲河”,因地制宜开展“黄河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基层行”活动,推动水资源保护、防洪安全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有序解决。陵川县检察院会同豫晋两省五地市七县区检察机关,建立淇河流域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以跨区域检察协作推动淇河全流域综合治理。沁水县检察院综合履职保护沁河流域生态,让大山里“游”出了三文鱼,被最高检“点赞”。守好“长城长”,扎实开展长城保护专项行动,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0件,文物保护工作获省政府肯定。市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拆除战国长城遗址两线范围内2314.5平方米违建,同步制定全方位保护机制,助力长城“加固延伸”,获评最高检典型案例。
全力护航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深化监检衔接聚力反腐,依法起诉职务犯罪59人,办理了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原主任、原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局长卢某某受贿案,潞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原专职外部董事薛某某受贿案和中国银行研究院原首席研究员陈某受贿、违法发放贷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等12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以“零容忍”守护政治生态清明。加强检察侦查维护公正,构建“上下一体、内部协同、左右互通”一体化检察侦查办案模式,充分发挥团队集成作战优势,直接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2件5人,有力维护司法公正。
全力护航长治久安的治理环境。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以“宽”促“和”,对轻微犯罪、积极认罪赔偿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等依法落实“宽”的政策,不捕247人,不诉331人,以“宽”的感召减少社会对抗、增进社会和谐。深化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促推犯罪分子真诚悔罪、积极改造,相关经验被《山西日报》报道。以“建”促“治”,结合办案找准发案原因,聚焦环境保护、食品安全、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潜在风险隐患,制发24件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均被采纳。1件检察建议获评全省优秀,2件被省检察院通报表扬。
三、坚持人民至上,集聚民生温度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以有温度、有力度的司法服务,做深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
关注群众急难,全方位保护。聚焦群众健康,依法起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29人,有力打击勾兑假香油、销售假饲料等犯罪行为。办理食药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40件,推动市场“生鲜灯”乱象、外卖配送卫生不达标等问题有效整改,筑牢食药安全法治屏障。聚焦农民增收,持续开展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农资打假”等专项行动,2件案件入选全省“检察护农”典型案例。沁水县检察院在办理陆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时,推动被告人支付惩罚性赔偿360余万元,支持养殖户起诉获赔损失120余万元,有力维护了农户合法权益。聚焦消费安全,着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陵川县检察院剑指名为“探店”实为广告营销的短视频平台乱象,以“公开听证+检察建议”推动互联网营销新业态治理,让民众消费更放心,办案经验被《检察日报》刊登。
关护特殊群体,全身心纾困。“协同发力”助力讨薪,常态化开展根治农民工欠薪支持起诉专项活动,帮助63名农民工成功讨薪109万余元。阳城县检察院强化内外联动、盘活内部数据,破解欠薪主体“下落不明”难题,协同多部门推动劳务合同双方达成和解,获评最高检典型案例。泽州县检察院会同住建、人社部门协同发力,促成施工单位为39名劳务人员垫付工资220余万元。“雪中送炭”助力脱困,聚焦困难妇女、老年人、军人军属和见义勇为者等特殊群体,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159.8万元。市检察院推动两地三院跨区域联合司法救助,为见义勇为致残致贫的闫某某发放司法救助金11万余元,努力为正义“托底”,传递社会正能量。市检察院依法监督,妥善解决“工伤”认定争议,帮助因工身亡职工家属获得公正判决和相关赔付,获评最高检典型案例。
关爱未成年人,全链条守护。重保护,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捕54人,起诉64人。城区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跨时26年的拐卖儿童案,横跨三省补齐关键证据,2名被告均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检察之力守护“天下无拐”。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特殊制度,开展强制亲职教育、帮助教育158次,唤醒涉案家庭“失职”父母。针对学校、医院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联合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强制报告负面清单,出台入职查询操作规范,构筑起护“蕾”防火墙。市检察院继续保持“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荣誉。重挽救,起诉未成年人犯罪68人,不起诉16人,附条件不起诉21人。综合运用司法办案、法治教育、完善机制、协同共治等各项举措,一体推进惩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重预防,打造“晋城暖阳”未检品牌,在中小学校设立家庭教育指导站、开办家长课堂,为2万余名师生家长送去100余场法治宣讲,引导、帮助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健康成长,受到中国关工委肯定。沁水县检察院治理烟卡、净化校园周边环境的经验做法被最高检转发。
关切矛盾纠纷,全过程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严格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743件信访件全部做到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创新推行“检察办案全过程矛盾化解”办法,优化“红黄绿”潜在矛盾分级评估机制,采取联合接访、带案下访、律师参与、释法说理、公开听证等方式,将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贯穿履职办案全过程,29件信访件息诉罢访,推动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工作经验被最高检肯定。
四、坚持强化监督,捍卫公平正义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以“三个善于”引领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在推进更高水平法治晋城建设中彰显检察担当。
提质增效做优刑事检察。聚焦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质化运行,监督立案102件、监督撤案168件,提出书面监督意见330件。泽州县检察院构建“形式确认、实质分析、规范指引”全要素证据审查模式,切实提升办案质效,经验做法获省检察院肯定。加强刑事审判监督,针对“诉判不一”案件,一体推进备案审查、同步审查、专项核查,有效提升监督质效,全市检察机关无撤回抗诉案件。加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深化“派驻+巡回”“双轮”驱动,持续规范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工作,督促收押“判实未执”人员138人,强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质化审查,书面提出监督意见采纳率100%。
多点发力做强民事检察。持续加大依职权监督案件办理力度,办理各类民事检察案件230件,28.1%的案件系依职权受理,案件结构比进一步优化。加强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提请抗诉3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1件。持续深化民事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监督,提出检察建议35件,采纳率100%。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开展专项监督,制发检察建议12件,均被采纳,有力维护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全面深化做实行政检察。既监督公正司法,又促进依法行政,办理各类行政检察案件255件。强化行政生效裁判监督,审结16件案件,同比增加33.3%。强化行政审判活动监督,针对立案超期、庭审记录不规范等问题,制发检察建议3件,均被采纳。强化行政执行活动监督,对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怠于申请强制执行等问题,制发16件检察建议,均被采纳,推动行政处罚执行到位,有力维护执法司法权威。规范推进行刑反向衔接,促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53人,持续做好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全力消除“不刑不罚”追责盲区。
精准规范做好公益诉讼检察。深耕四大传统法定领域,积极、稳妥拓展新领域,全年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320件。率先在全省完成有代表性高质效公益诉讼案件评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点评会上作经验交流。立足本职高质效推动解决损害公益问题,城区检察院采取“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方式,倒逼相关部门推进游泳馆无证经营、救生员资质不全、急救设施不完善等问题有效整改,以“诉”的刚性保障群众健康。
- 坚持固本强基,锤炼过硬队伍
强化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全力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过硬检察铁军。
抓素能攀高线。实施人才培养规划,推行“青蓝计划”,实行导师带教、选配结对、跟踪培育,“精准滴灌”助力青年干警更快成长。选拔检察业务专家、精英检察官和骨干检察官助理88名,分类建立检察人才库,实行集中管理、科学调配,检察人才储备渐趋优化。实施“分类分岗+实战实训”,搭建多样化成长平台,牵头组织全市公检法刑事司法同堂培训,检察人员在互学、互鉴、互促中持续修炼“三个善于”基本功。1篇论文获最高检一等奖,4项课题分获最高检、省检察院立项,6名检察人员在省级业务竞赛中获评“业务标兵”“业务能手”。
抓责任固防线。持续深化检察改革,坚持向科学管理要战斗力,一体抓实“三个管理”,积极构建“业务管理态势分析、案件管理区域扫描,质量管理靶向定位”的新型管理格局。在全省率先出台全面加强办案部门自我管理的实施意见,通过“季度分析、年度评查、实时检视、反向审视”,倒逼司法责任制落实落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相关工作经验被最高检转发。
抓纪律守底线。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研判会商制度和违纪违法季度分析报告制度,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从严执行“三个规定”要求,完善落实“案件管理+检务督察”工作衔接,强化对检察人员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机关政治生态持续向好。市检察院继续保持了“全国文明单位”称号,4个集体被评为“山西省文明单位标兵”。
- 坚持人民民主,汇聚法治合力
始终牢记“人民检察为人民”,在自觉接受监督中答好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检察答卷”。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13次,两级检察院检察长带头走访代表委员34次,邀请代表委员参加检察开放日、公开听证等活动253人次,主动听取并高效办理代表委员意见建议,促进自身严格规范公正司法。主动接受民主监督,积极向政协、工商联、无党派人士通报检察工作、听取意见建议,高效办理政协委员提案2件,共同唱响发展“同期声”。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持续深化司法公开,公开案件信息3667条,推动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持续提升司法公信力。主动加强法治协作,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5个,共同绘好法治“同心圆”。
各位代表,我们深知,这些成绩的取得,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航掌舵,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是市委正确领导、市人大有力监督、市政府大力支持、市政协民主监督的结果,也是各位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检察院和全市检察干警,向大家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在看到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市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和差距。一是检察服务水平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检察供给”“检察产品”与党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差距。二是法律监督质效与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四大检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存在。三是检察队伍素质与检察工作现代化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对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在理念更新、能力提升上还需下更大功夫。这些问题我们将紧盯不放、全力解决。
2025年工作安排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是晋城建市40周年,也是全面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关键之年。全市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检察工作、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省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决策部署,紧扣市委聚焦“六大战略定位”,用好“六化工作方法”,深化拓展“十点体会”,持续抓好“十件大事”的总体要求,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晋城检察实践,更加有力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晋城篇章作出更大贡献。
一是以更高站位,在筑牢忠诚上持续发力。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完善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常态化机制,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党的创新理论指引,在履职实践中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找准党建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以高质量党建引领推进晋城检察工作现代化。
二是以更强自觉,在服务大局上持续发力。完整准确贯彻新发展理念,运用法治力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扎实开展检察机关“化解矛盾风险 维护社会稳定”专项治理,全力做好检察环节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各项工作。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惩治严重刑事犯罪,落实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积极参与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协同推进更高水平平安晋城建设。自觉融入反腐败斗争,认真学习贯彻修改后的监察法,推进执纪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衔接。持续开展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积极参与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因地制宜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深入推进“黄河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基层行”活动,协同开展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工作,有力护航文旅康养产业发展。
三是以更实举措,在为民司法上持续发力。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以更多真招实招提升检察为民实绩实效。持续推进“检护质量安全”“农资打假”等专项行动,开展“食药安全益路行”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深化食品药品安全全链条治理。精准对接就业、社会保障、医药卫生、特定群体权益保障等重点领域民生热点,统筹做好支持起诉、国家司法救助、公开听证等,持续深化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保障。深化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更实推进晋城“检察办案全过程矛盾化解”特色工作,优化潜在矛盾分级评估“三色预警”机制,努力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四是以更高要求,在深化改革上持续发力。认真落实最高检《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牢记职责法定、严格依法履职、恪守履职边界,确保检察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全面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法律监督,依法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突出问题。持续加大生效裁判监督力度,规范再审检察建议办理,提升监督精准度、有效性。聚焦“公益保护”,将“可诉性”标准贯穿重点办案环节,持续深化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加大线索发掘力度,依法加强和规范检察侦查工作。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优化高质效办案规范体系,推动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一体抓实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深入推进数字检察战略,以科技赋能法律监督。健全完善检察权运行重点环节制约监督机制,确保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运行。
五是以更严标准,在锤炼队伍上持续发力。深化实施人才强检战略,稳步推进人才培养工作规划、“青蓝计划”和导师带教等机制落实,一体提升检察人员政治素养、法治素能、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修养。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检,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成果,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纪律教育机制,完整准确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铁军。树牢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以务实举措和长效机制为基层减负、为基层赋能,全面提升基层检察院建设水平。
各位代表,百舸争流千帆竞,勇立潮头启新篇。站在新起点,迈向新征程,我们将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决议,忠诚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干字当头、挺膺担当,努力开创新时代晋城检察事业发展新局面,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晋城篇章贡献更大检察力量!
附件:1.2024年度全市检察机关重点工作图示
2.有关案例说明
3.有关用语说明
附件1
2024年度全市检察机关重点工作图示
一、“四大检察”办案情况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检察案件(起诉罪名)占比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检察案件占比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检察案件情况(件)

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占比

二、重点办案情况
近几年对“帮信罪”提起诉讼情况

检察机关办理的部分民生案件情况(件)

检察机关办理环境资源领域案件情况(件)

检察机关办理部分执行活动监督情况(件)

起诉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占比

附件2
有关案例说明
1.魏某某、李某某等29人贩卖、制造毒品、洗钱案:魏某某购买制毒工具及原料,在与李某某共同经营的菜铺制造毒品咖啡因(俗称“面面”),并招揽张某甲共同制造毒品。同时,魏某某、李某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多次使用张某乙商店微信收款码和银行账户转移毒资共计23.29万元。2022年8月,公安机关在制毒现场将魏某某、李某某、张某甲抓获。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就毒资去向、是否具有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故意等提出侦查提纲,夯实证据基础。围绕毒品来源和毒资走向2条主线,通过涉毒大数据模型比对发现监督线索,同步惩治涉毒上下游犯罪,实现从源头性毒品犯罪到零包贩卖“全链条”打击。该案获评全省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晋城市检察院某水泥厂借款合同纠纷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某水泥厂(国有企业)原系某混凝土公司股东。2013年,某水泥厂因欠付设备款向李某某借款35万元,并出具收款收据(实为借据)。2018年,某水泥厂将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某混凝土公司。2022年,李某某将某水泥厂和某混凝土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上述借款。一审法院判令某水泥厂归还李某某35万元及利息,某混凝土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审维持原判。2023年,李某某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获得某水泥厂执行款36万余元。某水泥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运用多种调查核实措施,查明李某某与他人串通,持债权债务已消灭的债权凭证及伪造证据,恶意以国企某水泥厂为被告提起虚假诉讼,骗取法院判决的事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法院再审改判,为国企挽回经济损失36万余元。该案获评全省检察机关第二批“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暨“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工作典型案例。
3.孙某某、王某某等9人侵犯商业秘密案:晋城市A公司是省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该公司对相关技术、经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2020年12月,时任A公司总经理的孙某某等7人出资成立B公司,违反保守商业秘密要求,利用掌握、获取的技术、经营信息,购进与A公司同样的生产设备,搭建生产线生产相关产品,并利用A公司销售渠道进行销售。2021年6月,孙某某等人先后从A公司离职,并拉拢该公司技术部副经理等人离职,为B公司制定生产技术标准,参与产品生产。经鉴定,A公司损失317万元。2022年9月9日,市公安局对孙某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受邀提前介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准确认定损失数额,并采取合理措施,严防二次泄密。创新建立涉案财物优先处置工作机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300余万元,企业商业信誉及产品市场占有率迅速恢复。该案获评全省检察机关第一批“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暨“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工作典型案例。
4.晋城市检察院督促整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2024年3月,晋城市检察院在对已办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开展“回头看”时发现,某能源有限公司产生的1万余吨危险废物被违法堆放在某垃圾填埋场达2年之久,且表面苫盖物已破损,堆放地距人员密集村庄较近,存在污染生态环境、危害群众生命健康的现实高风险。同年4月,晋城市检察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履职督促相关行政部门紧急协调相关单位投入资金700余万元,出动人员600余人次,转运处置危险废物1万余吨,并推动相关行政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环境管理的通知》,推动解决城郊危废防治难题。2024年5月,该案被最高检评定为高质效案件。同年9月,该案获评最高检典型案例。
5.晋城市检察院督促保护战国长城行政公益诉讼案:2024年4月,晋城市检察院在开展长城保护公益行动中发现,市域内2段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存在违法建设问题。晋城市检察院对相关行政机关立案并制发检察建议。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在遗址现场办公并制定整改方案。随后,晋城市检察院召集市县乡相关单位召开案件推进会,细化措施、压实责任、督促整改,推动相关部门拆除长城两线范围内占地2314.5平方米的7处建筑物,并完善全市15处长城点段的记录档案,重新设置标识标牌35个,同步制定长城保护工作落实责任、执法巡查、看护员管理等工作制度,助力长城“加固延伸”。2024年5月,该案被最高检评定为高质效案件。同年9月,该案获评最高检典型案例。
6.陆某某、魏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2019年9月至2022年10月,陆某某、魏某某在购入的豆粕中掺入豆皮、稻壳、滑石粉、黄色色素等“小料”,冒充某公司品牌豆粕猪饲料,通过网络平台对外销售,肉猪食用后生长速度明显放缓,造成养殖农户经济损失。陆某某、魏某某生产、销售金额724万余元。经检验,陆某某、魏某某销售的假冒某品牌豆粕为不合格产品。2022年7月,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陆某某、魏某某立案侦查。沁水县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直播记录、销售数据以及支付结算凭证等电子证据,准确查明犯罪事实、依法准确定性。针对本案同时侵犯农户合法权益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商标权的情况,及时告知权利人权利义务,开展支持起诉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联合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签订《饲料品牌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保护机制》,在联合协查、线索研商、养殖保障、护农宣传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该案获评全省检察机关“检察护农”典型案例。
7.陵川县检察院督促整治“网红”探店互联网违法广告行政公益诉讼案:2024年6月,陵川县检察院在开展互联网营销新业态公益诉讼检察专项活动中发现,多个“探店达人”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探店宣传视频时,分享餐饮店铺食品口味、团购套餐,作出优质评价诱导消费者,并在视频下方附加相关购买链接,但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故意模糊兴趣分享与商业广告边界,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6月21日,该院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案涉“探店达人”等进行公开听证,并于当日向行政机关公开送达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消除违法情形,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同时对“探店达人”、新媒体网络人代表等开展释法说理,教育引导其依法发布广告视频。听证结束后,相关行政机关督促案涉“探店达人”和新媒体网络人当场签订《关于“探店达人”互联网广告行为承诺书》,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营销新业态。6月31日,该院联合行政机关对整改效果进行“回头看”,发现“探店视频”均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且本地区“探店达人”均严格按照规定发布互联网广告。
8.牛某等5人与曹某劳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2021年至2023年间,曹某先后雇佣牛某等5人在阳城县、泽州县多个洗煤厂、陶瓷厂从事焊工作业,双方就工作内容、工资工时等进行口头约定。用工结束后,曹某无力支付工资,向牛某等5人出具欠条,承诺于2023年10月10日支付工资。欠条到期后,曹某失联。2023年12月,牛某等5人投诉至相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以多种方式均未找到曹某,遂将线索移送至阳城县检察院。阳城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向牛某等5人核实工资数额及劳务情况,走访曹某所承包工地实地了解劳务款结算、支付情况。经查,曹某系外省人员,在阳城县成立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工程,尚有一定经济能力,但无固定住所,通过手机号码无法取得联系。阳城县检察院通过建立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工作机制,比对收集到的各行政机关执法数据与检察机关内部刑事起诉、不起诉数据,发现曹某因承建工程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其正在接受社区矫正。2023年12月28日,阳城县检察院与某镇司法所联系,会商解决方案,推动曹某与牛某等5人达成和解协议,当场向牛某等5人支付3.6万余元工资。该案获评最高检典型案例。
9.某建设有限公司拖欠吕某某等农民工工资行政检察监督案:2023年2月,泽州县检察院在办理农民工讨薪支持起诉案过程中发现,案涉工程存在违法分包、用工管理不规范等情形,相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在调查核实基础上,该院于同年7月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依法查处某建设公司违法行为。2024年1月,通过跟进监督,成功帮助39名农民工讨回薪资220余万元。在办案时,该院融合履行民事支持起诉与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职能,一体解决农民工欠薪与其背后的行政监管缺位症结,及时解决欠薪问题,消除矛盾激化隐患。该案获评省检察院典型案例。
10.闫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闫某某系城区北石店人,因在太原市迎泽区制止他人故意伤害行为获太原市见义勇为“特等奖”,但见义勇为行为导致肢体残疾,生活陷入困境。2023年6月,城区检察院通过摸排发现救助线索后,层报晋城市检察院移送太原市迎泽区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定闫某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两地三院检察机关开展联合救助,在最短时间内共同向救助申请人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11万余元。此外,市检察院和城区检察院联合市见义勇为协会和市残联帮助闫某某找到一份工作,实现了救一时与救长远相结合。该案获评全省检察机关控告申诉业务第二批优秀案例。
11.刘某甲、刘某乙诉山西省某市行政机关工伤行政确认检察监督案:刘某甲、刘某乙之子刘某因身体不适向公司申请调班未果,骑电动车到达公司门口后又因“实在难受”折返回家,返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相关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刘某甲、刘某乙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相关行政机关的决定,认定刘某属于工伤。一审、二审均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刘某甲、刘某乙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工伤法律法规中关于“上下班途中”的实质内涵,认定刘某因病折返系正当理由,应当对其折返行为与其此前以上班为目的去往单位的行为进行整体评价,认定刘某上班途中折返应当属于“上下班途中”,刘某身亡应当认定为工伤。市检察院向市中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再审改判责令相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刘某为工伤的认定。2024年2月,相关行政机关认定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后刘某甲、刘某乙获得工伤保险待遇88.3万元。同年7月,该案获评最高检典型案例。
12.孙某甲、孙某乙拐卖儿童案:孙某甲和孙某乙系河南郸城老乡,案发时二人均在晋城市务工。1997年11月,孙某甲到孙某乙务工处游玩,哄走正在独自玩耍的张某某(时年5周岁),并与孙某乙连夜乘车将其带至河北邯郸市,卖给杜某某,各分得8000元后直接返回老家。张某某成年后,通过短视频平台等途径寻找亲人,2023年通过公安部门“团圆”行动,找到亲生父母。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抓获孙某甲、孙某乙后,城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提前介入该案,就追溯时效、案件证据等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制发继续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并与公安机关一同远赴福建省漳州市就被告人是否存在躲避侦查行为进行实地调查取证,最终以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犯拐卖儿童罪,提出判处二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依法采纳。
13.城区检察院诉某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整治游泳场所安全隐患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2024年7月,城区检察院在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中,对群众反映的某健身房游泳池内未见救生员的线索进行调查,发现辖区游泳场所存在救生和急救器材不足、无经营许可、缺乏专业救生员等3方面问题,对相关行政机关立案并发出检察建议。回复期满后,经调查,该院发现安全隐患仍然存在。8月23日,该院就该案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对全区游泳场所逐一排查、定向约谈、督促整改,推动29家游泳场所全部配齐救生和急救器材、3家未取得经营许可的场所停业、13家游泳场所完成救生员配备,并出台《晋城市城区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体育场馆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制度,加强常态长效监管。
附件3
有 关 用 语 说 明
1.“挂案”:指4类涉民营企业经济犯罪案件。一是对涉民营企业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等强制措施,公安机关自立案之日起超过2年没有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处理的案件;二是对涉民营企业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在解除强制措施后超过12个月没有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处理的案件;三是经人民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而没有及时撤销的案件;四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超期未办结的刑事案件。
2.“虚假诉讼”:即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申请执行,企图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者执行法律文书,从而达到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旨在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有从严的一面,也有从宽的一面,对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4.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为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全面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市检察院、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最大限度为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以律师实质化参与案件诉讼,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了案件办理质效,实现了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5.支持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的行为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
6.国家司法救助: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的救济措施。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检察机关遵循辅助性救助、公正救助、及时救助、属地救助等原则。
7.“红黄绿”潜在矛盾分级评估机制:是指市检察院在推进检察办案全过程矛盾化解工作中建立的评估机制,从案件进入检察环节开始,就根据矛盾有无、矛盾化解的难易程度以及是否需要联合化解等情况划分矛盾纠纷等级。对没有矛盾纠纷的案件评估为“绿色”,案件承办人要在案件办理中注意依法会见、依法办案,避免因案件办理引发矛盾纠纷。对存在矛盾纠纷、该矛盾纠纷可能通过办理得到化解的案件评估为“黄色”,案件承办人要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采取多种措施,及时引导案件当事人化解矛盾。对存在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案件评估为“红色”,案件承办人要积极向分管领导汇报,争取形成领导牵头、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多方力量参与化解的工作合力。
8.“三个善于”:是最高检提出的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实践路径。具体含义为,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三个善于”对应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争取最佳效果,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在明确“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价值追求后,多角度、全方位提出的更高要求、理念升华,对于指导检察工作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9.行刑反向衔接:指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10.“三个管理”:最高检党组作出“一取消三不再”决定后,要求更加注重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是新时代新征程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不断提高检察管理科学化水平、高质效推进检察工作的重大决策。“三个管理”分别从宏观、中观、微观等层面构成管理的一个有机整体,但又各有侧重。“三个管理”的主线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旨在为检察权依法规范公正高效廉洁运行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11.“三个规定”:是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司法办案“三个规定”,两级院全员覆盖、逢问必录、逐月报告,使之成为检察人员的自觉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