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山西省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百日会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进一步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10月之前在全市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以下简称“专项立案监督活动”)。
一、工作重点
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重点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发案较多的犯罪和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
(一)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或倾倒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危害环境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省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
(六)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
(七)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八)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
二、工作部署
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分为动员部署和准备阶段、线索排查阶段、监督落实阶段、总结阶段。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许宝炉担任专项立案监督活动领导组组长。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负责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组织协调、统筹指导、工作落实。
对2011年以来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梳理,受理群众控告、举报和申诉,摸排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的线索,认真调查核实,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监督公安机关及时受理,依法立案侦查。对于发现的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中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要坚决依法查处。对在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发现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市检察院举报电话:2060589
201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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