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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人大代表监督】落实《晋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报告
时间:2020-11-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晋城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落实《晋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

<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书面)

 

——20201029日在晋城市七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现就落实《晋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以下简称《审议意见》)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规范司法活动的重要途径。对此市检察院高度重视,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认真学习《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精神积极落实《审议意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发、管理水平。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提出了新要求。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市检察院认真贯彻党中央、省委和省、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制定出台《晋城市人民检察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对照《审议意见》查漏补缺、整改落实,不断增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努力做到有件必备、应备尽备。

二、坚持问题导向,扎实开展规范性文件补充报备工作

《审议意见》指出,司法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认识有偏差,概念把握不准,没有把具有指导司法实践的规范性文件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进行报备。市检察院高度重视,积极整改,扎实开展规范性文件集中清查工作。一方面,严格贯彻有件必备原则,对检察工作中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逐一进行了清另一方面重点清查现行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同法律法规相抵触、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等情形。经清查,市检察院2019年至2020年制发规范性文件9,已全部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补充报备完毕。

三、主动请示汇报,确保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有序推进

规范性文件备案范围扩大到所有规范性文件后,市检察院主动请示市人大常委会,积极了解和掌握备案工作要求,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范围、备案审查报告撰写等难题。补充报备过程中,及时沟通备案审查进展情况,认真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反馈的意见、建议,真正把接受人大监督转化为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强大动力

在落实《审议意见》的过程中,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差距。一是有件必备的要求尚未落实到位。主要是对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和外延把握不准,存在将内部管理文件或针对特定对象制发的文件认定为规范性文件,或将一些规范性文件认定为内部管理文件等情形,导致出现漏备、迟备等问题。二是备案制度仍需优化完善当前的备案制度还比较原则,备案范围、程序和督促纠正机制等还不够精细、规范,实际执行力度较弱三是工作能力有待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法律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相关检察人员拟制备案审查报告、纠错整改瑕疵文件等方面的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工作要求。

下一步,我们将在贯彻落实《审议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次会议提出的意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一是健全制度机制。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进一步细化起草、审查、发布、备案等工作标准和程序,形成比较完备的备案管理流程,提高规范性文件精细化管理水平。二是加大落实力度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确保工作有部署、更有落实。强化督导检查,定期检查核对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确保做到有件必备、接受监督、有错必改。对于多次发生漏备、迟备等问题的,及时约谈相关责任人员。对有件不备、迟备漏备、有错不纠造成文件违法,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严肃追究责任。 三是加强能力建设。选配业务能力全面、工作经验丰富的检察人员负责备案工作,积极开展理论知识、业务能力培训,逐步使人员力量、队伍素质、队伍结构与备案工作相适应。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检察院落实《审议意见》工作进行审议,是履行监督职能、促进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市检察院将以此为契机,认真落实本次会议精神,以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为抓手,进一步规范司法活动、提高办案能力,始终确保检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为在新赛道上开创新时代美丽晋城高质量转型发展新局面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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