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 安全保障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 充分陈述权
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核对笔录权
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证件知悉权
侦查人员在现场询问证人的,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的,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侵权控告权
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6、获得补助权
证人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有获得补助的权利。
(二)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应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