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请求立案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请求。
5、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8、请求抗诉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 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义务
l、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2、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