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一次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14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日到3日。
3、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的,以二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