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适成年人”,这一词语来源于英国,其内容是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和审判时,法定监护人无法或不宜到场的情况下,必须有一个合适的成年人在现场,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协助其与审讯人员沟通,同时监督审讯人员在讯问过程中是否有不当行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从英国引进的一项少年司法特色制度。英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被认为是“一项独特的英国式发明”,它的诞生是由一起冤案促成的。在英国,1972年,一名同性卖淫者肯费特被谋杀,结果三名少年被抓获并被重判。这一事件因为其中一名少年的父亲持续的“上访”,最终被证实为冤案,而三名少年在没有任何成年人到场的情况下所作的“有罪供述”是造成冤案的关键原因。对这一案件的反思促成了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的出台,也正式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这一制度的要义是要求警察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必须要有合适成年人到场,否则口供为非法证据将被排除。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对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专章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刑诉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在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在征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意后,“合适成年人”就将在讯问、审判等司法环节中全程参与,成为“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可参与的案件应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侦查、检察讯问阶段及法院庭审的全过程;未成年人可能被予以治安处罚案件的讯问阶段以及其他被传唤讯问的阶段。
对于合适成年人的人选,原则上讲,未成年人的父母是首选的合适成年人,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教师也可以成为合适成年人。但是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不能或不愿参加刑事诉讼的情况一直存在。理想的合适成年人队伍可吸纳共青团和妇联等社会团体的人员、社会工作者、司法所司法助理员、街道(社区)从事青少年保护的专职人员以及其他志愿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人员。合适成年人的人选条件除了与未成年人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及有师生关系的教师外,还应当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工作经验,最好经过相应的工作培训,了解心理学、法律常识及教育方法,热心未成年人保护事业,有一定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的人员。
陵川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在对李某某讯问时,由于其父母均在外地打工,且无其他成年亲属,为确实保障其合法权利,该院积极和团委联系,团委选派了一名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工作人员到场陪护,代为行使其法定代理人的相关权利,并对李某某进行了沟通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城区检察院由于涉嫌犯罪的外地未成年人较多,遇到的父母亲不能到场参与刑事诉讼情况也多,高平检察院、阳城检察院等在工作中都遇到了这种状况。为了更好地开展涉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晋城市人民检察院通过与晋城市综治委预青组、团市委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联合制定了《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实施办法》,这一《办法》规定,“合适成年人”的选任由团市委负责,他们将制作好的名册发送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相关部门。聘请由学校教师、共青团干部、以及“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或专业社工等人员组成“合适成年人”队伍,探索建立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将对我市未成人保护工作起到积极的作用,能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