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出台相关工作意见
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心理援助
涉案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热点,为确保涉案未成年人心理援助工作落实,市检察院专门联合晋城市技师学院程老师心理工作室,制定了《关于在涉案未成年人心理援助中加强协作的意见》,要求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推行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特征的援助工作机制。
《意见》中心理援助适用的对象,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被害人三大主体。按照《意见》,检察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发现涉案未成年人存在认知偏差、情绪失控、意志行为等障碍以及情感问题等心理问题,需要进行心理辅导时,应向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送达《涉案未成年人申请心理援助告知书》,并告知其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心理援助。收到书面申请3日内,检察人员须向程老师心理工作室送达《涉案未成年人心理援助通知书》,并载明涉案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及存在心理问题的主要表现。此外,若涉案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正当理由时,还可以要求更换心理咨询师。所有参与心理援助的人员,均须对案情等情况严格保密,有关资料、档案等也须加密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