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细览 以案说法_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
首页 本院动态 领导简介 检察业务 队伍建设 检察视频 检察理论 12309检察服务中心 中国检察听证网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如何理解“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 ---以一则案例谈起
时间:2016-03-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市院  原红霞 

案例简介:

一、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该规定明确并扩大了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范围,把原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行人,或者说交通直接参与人员的范围扩展到直接造成违章的前因主体,无疑更能有效发挥刑罚的惩戒作用。但该规定在适用中出现了分歧意见,有进一步解释和探讨的必要。

以上案例中,陈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无疑,但对于车辆所有人李某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有分歧。肯定论者认为,李某将无牌货车交给无证的陈某驾驶,其行为就是指使陈某违章驾驶,并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定论者则认为,李某的违章行为是将无牌的货车交给陈某驾驶,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李某指使陈某驾驶无牌车的行为没有给车辆的安全性能造成影响,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二、解析

笔者同意否定论者的观点。认定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解释第七条规定,必须符合三个要件。该三个要件:一是存在“指使、强令”陈某违章驾驶的行为;二是“指使、强令”的违章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是达到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就本案而言,满足第三个要件毋庸置疑,那么认定李某是否构罪的关键就在于前两个要件是否符合。故应进一步分析如下:

首先,需要明确李某是否存在“指使、强令”陈某违章驾驶的行为。从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看,主要是陈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在行经该路段时未减速,并在躲避运管检查时盲目向左转弯,且转弯时未开启左转向灯等造成的。上述违章行为中由于案发时李某未在车上,除“无证”和“无牌”和李某有关外,其余行为均应认定为陈某的个人行为。那么“无证”和“无牌”能否认定为系李某指使的违章行为呢?从字面意义上讲,指使”含有“授意、指示”的意思,“强令”则是“强迫、命令”的意思。就本案而言,李某作为车主,对自己的货车没有办理上户登记是明知的,车辆在无牌的情况下不能上路行驶作为常识,李某亦不能以无知来免责,但其却雇佣陈某驾驶该无牌车,主观授意明显,显然可以成立“指使”驾驶无牌照车辆的违章行为。但是,关于陈某是否具有驾驶资格,虽然李某未尽到审查义务,却无法据此就认定其对陈某无证是明知的,也就不能把陈某无证驾驶的行为认定为系李某“指使”违章驾驶的行为。因此,本案中,李某“指使”的违章行为只能是“无牌驾驶”。

其次,李某“指使无牌驾驶”的违章行为是否与事故发生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此,需要客观的评价李某“指使无牌驾驶”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如何?是否可以作为事故发生的原因?第一,从本案可以看出,陈某左转的目的是为了躲避路政检查,这与车辆本身“无照”或多或少存在一定关系,但这种关系并未达到必要条件关系的程度。相反,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由于陈某遇情况时处置不当,舍大取小,舍安取危,采取了未减速、未开启左转向灯等措施,李某并没有“指使”这些引发事故的违章行为。第二,李某“指使无牌驾驶”的违章行为不具有引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交通违章行为有很多种,并非所有的违章行为均具有引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超速、超载行驶、安全机件失灵等行为和因素由于自身就存在安全隐患,具有引发事故的可能性,因而可以认定为事故发生的原因。但另外一些行为,如驾驶无牌车辆,该行为对车辆的安全性能和驾驶员的驾驶技术并未产生任何影响,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其他行为的介入,单就该行为是不可能引起事故发生的,当然也就不能成为事故发生的原因。从本案因果关系的认定来讲,严重后果必须由“指使”的违章行为引起,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认定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李某虽然存在“指使无牌驾驶”的违章行为,该行为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由于该行为与王某的重伤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所以,李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笔者认为,肯定论者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观点是基于对《解释》第七条的机械理解:指使“无牌”违章驾驶;客观上兼有无证情节致人重伤,却忽视了指使“无牌”驾驶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有人提出对于《解释》第七条应再解释来予以明确,这种提法则反映出实践中对司法解释的过度依赖。

 

李某于2011年买了一辆货车搞运输,该车未办理上户登记,20123月李某雇佣陈某为其驾驶,但未对陈某是否具有驾驶资格进行审查,事实上,陈某的驾驶证已在一年前到期且未申请换发新证。20126月,陈某单独无证驾驶李某的无牌货车行驶时,为躲避路政检查紧急向左转向,与从其后同向驶来未戴安全头盔的王某无证驾驶的无牌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之损伤构成重伤,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检察要闻  
最高检发布《生态环境和资源...
一图读懂2023年最高检工作报告
晋城李某某贪污抗诉案成功入选!
最高检发布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从严惩治行贿犯罪!最高检又有新动作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检察机关...
最高检发布5件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
本院动态  
权益岗在行动:向校园欺凌说“不” ...
【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日】维护国家安...
吹响政治轮训集结号 奏出走在前列最...
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举办首期《晋城检...
深剖析 强落实 再发力
“检察官教检察官”大讲堂上新啦!
【狠抓落实】释疑解惑 凝聚共识 形...
锚定目标 笃行实干——全市检察侦查...
检察视频  
【晋城暖阳未检品牌宣传片发布
【晋城暖阳未检品牌宣传片发布
张兆星:坚持公益守护 源自内心热爱
张兆星:坚持公益守护 源自内心热爱
高彩霞:是权力,更是责任
高彩霞:是权力,更是责任
微视频:解铃
微视频:解铃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晋城市迎宾路219号 邮编:048000 电话:0356-2060086
   效能投诉电话:03562060090  电子邮箱:jcsrmjcyzzb@163.com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晋城微信公众号 晋城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