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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民生聚焦热点成功查处涉农惠民领域渎职案件
时间:2016-03-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沁水县院查办农机补贴领域渎职案纪实

 

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刘栋   李琳

 

近年来国家实行农机购置补贴,每年投入巨额资金。然而,在具体发放和操作过程中,却成了某些不法分子和经销商眼中的“唐僧肉”。2014年,沁水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按照高检院“深入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行动”部署,以查办涉农惠农领域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为重点,密切关注热点问题,查办了我县农机局装备站负责人茹某玩忽职守一案,为今后查办涉农专项资金领域渎职犯罪积累了成功的经验。

一、案件简介

茹某,女,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沁水县龙港镇,大学文化,沁水县农机局装备站负责人。

2013年沁水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茹某负责受理、审核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资料。茹某在资料审核过程中,对超过20日申请补贴期限且均属虚假购机,不符合受理、补贴条件的农户资料予以受理并审核通过。导致国家、省、市、县四级农机补贴资金1793400元被生产商和经销商骗取。

2014年7月3日,沁水县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茹某立案侦查,7月7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4年10月28日向沁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1月9日沁水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茹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5年1月29日,茹某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案件事实

2013年,沁水县共有17名农民申请购买了山西信联公司生产的信联牌自走式玉米收获机(简称玉米收获机)。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每台玉米收获机可以享受国家补贴83000元、省级补贴20800元、市级补贴24900元、县级补贴20750元,四级补贴共计 149450元。

按照《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和“农机补贴产品进销存备查账簿”辅助账等。沁水县农机局装备站负责辖区内农机经销企业的监督管理,应依法加强对农机补贴市场的日常监管。 2012年以来,兴隆农机作为沁水县农机购置补贴经销企业,没有按规定建立财务和销售等账簿。2013年,茹某等人在对兴隆农机的检查中,没有对该企业的账簿、会计凭证等资料进行检查,没有对兴隆农机的销售认真监管,致使虚假购买农机的行为未能制止。

在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茹某作为沁水县农机局装备站负责人,负责受理、审核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资料。当年,购机者向县农机部门申请农机购置补贴时,已超过了自购机之日起20天内补贴申请的时间,茹某对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资料没有认真审查,将该补贴申请予以受理并审核通过,致使兴隆农机和山西信联公司骗取农机补贴1793400元。 

三、主要做法

(一)主动沟通,线索先行

作为拓展案源的重要途径,该局一直以来都积极同本院的侦监、控申、反贪等部门进行经常性的案件信息交流,以便及时发现和挖掘渎职案件线索。2014年该院在侦查一体化模式下,查办沁水县农机局局长杜某涉嫌受贿的案件中,发现杜某受贿所得大部分来源于农机具生产商和经销商,从中敏锐地捕捉到农机补贴领域相关监管工作人员可能涉嫌渎职犯罪。在主动发现线索之后,办案人员立即开展初查工作。为准确把握办案方向,该局围绕线索设计了缜密的初查思路:一是了解国家各级对农机购置补贴的政策和文件规定,以及申报、受理、审查、发放等环节的工作流程;二是查实涉及虚假申领农机购置补贴农户的具体事实;三是立足本职,增加敏感性,隐藏侦查意图。调查摸排工作中,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对外名义上是收集杜某涉嫌受贿一案证据,实际上是调查农机补贴监管环节的渎职案件。

(二)精研政策,掌握主动

初查方案确定后,为了明确受理、审核农机补贴的具体流程,办案人员掌握办案的主动权,到县农机局全面收集掌握涉及农机购置补贴的相关政策,认真研究近年来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的相关文件,特别是《山西省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晋城市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沁水县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等政策法规及文件。2013年农机补贴审批要经过如下流程:1、购机者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信合通“福农卡”、《沁水县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报名表》到县农机局提出购机申请,经县农机局审查后向申请人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2、申请人凭《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在10日内到省农机局公布的补贴机具经销企业议价并“全价购机”,10日内未购机的,确认书自动作废。购机时,由农机经销企业登陆农机补贴系统录入供货信息,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和《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3、购机者购机后携带《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到县农机局设立的机具核实点,由核查人员对享受国家补贴的农机进行现场核实,并签字盖章;4、经核实无误后,购机者自购机之日起2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销企业供货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发票、信合通“福农卡”到县农机局申请补贴。购买拖拉机、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的,在申请补贴时还需要提供《行驶证》;5、县农机局安排专人对购机者的补贴申请资料进行受理、审核,并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上签字盖章。一份留县农机局备案,一份报县财政局作为核发农机购置补贴的凭证;6、农机购置补贴经公示无异议后,县农机局汇总编制《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出具农机补贴结算文件报县财政局,通过信合通“福农卡”将补贴资金发给购机者。只有真正了解和掌握此项财政资金是经过上述程序发放到农户手中,做到心中有数,查办案件才可有的放矢。经过疏理发现,农机补贴期限的审查非常严格,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期限未作明确规定,2013年规定为20天内,2014年规定为7个工作日内。本案中多数人申请补贴期限超过20天的规定,造成的财政损失足达立案标准。

(三)缜密初查,事半功倍

在掌握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流程的前提下,紧接着便是侦查谋略,从何处入手,如何寻找侦查工作的突破口,成为侦查工作的重心。为了通过缜密侦查,达到事倍功半的侦查效果,该局从侦查思路、方法等方面进行了细化。

1、调取农机补贴申报材料卷宗

查办此案,收集农机补贴申报材料是展开初查工作的重要步骤。办案人员调取了2012年、2013年沁水县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沁水县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签领表、购置补贴农机产品承诺书、沁水县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验机登记表、沁水县农机局2013年玉米收获机国补、省补、市补资金的结算申请报告,拨付补助资金的会计凭证等相关卷宗资料。通过调取这些第一手材料,及时掌握最原始、最重要的证据,为下一步调查农机补贴材料的真实性奠定基础。

2、核实申报材料真实性

对调取的有关申请材料进行详细核实,是关系到案件能否成功突破的决定性步骤。该局采取书面审查和实地调查走访相结合的形式,针对农机购置补贴的六个环节,逐一进行审核,多方位、多步骤的全面开展核实工作。在书面审查工作中,办案人员把沁水县2012年、2013年所有购置玉米收获机的农户资料按照申请流程全部整理出来,逐项列表比对,从中发现段某、张某等12人的补贴申请资料存在问题,不仅发票、行驶证、供货表中填写的发动机号不一致,而且超过了20日申请补贴期限;在实地调查走访中,办案人员以申报领取农机补贴的农户名单为底册,直接到申请农机补贴农户家逐人逐户排查取证,由乡镇到村组,由村组到农户,将购机资料与身份证逐一核对,核实其是否领取了农机补贴,调查中多数涉及虚假购机的农户证明家中都存放有一台没有使用的玉米收获机,由此更加印证了农机补贴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存在问题。

3、锁定监管责任人

办案人员先后调取了《沁水县农机服务中心(沁水县农机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沁水县农机局农机装备站工作职责》、《沁水县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职责》、等关键材料,查明了沁水县农机局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确定了沁水县农机局装备站在农机购置补贴中的监管职责。但在确定监管责任人的问题上,因为沁水县农机局装备站站长吕某生病请假,对这12名虚假购机的农户负有监管责任的工作人员就成为关键。为此,我们又查明茹某自2013年3月担任装备站副站长,2013年6月主持工作的相关证据,正是其负责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资料的审查工作,从而锁定监管责任人。

四、 难点攻克,突破案件

从本案侦查工作中,该局围绕本案疑难问题,重点突破,确保案件顺利进行。

(一)准确把握国家农机补贴政策和熟悉农机补贴申报审查工作流程

在了解到农机补贴领域可能存在渎职犯罪的线索之后,办案人员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了解熟悉这项政策。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实施的专项惠农政策,补贴资金逐年增大,审批程序逐年完善。因而只有准确把握农机补贴政策,熟悉农机补贴申报、审查流程才能准确把握切入点。2012年、2013年山西省规定了不同的农机购置补贴流程,沁水县也随之做了相应的调整,这使得对这两年涉及虚假购机农户的核实工作就要从不同的侧重点入手。

(二)犯罪行为较隐蔽,线索发现难度大

该类案件隐蔽性较强,较难被发现。农机购置补贴是一项惠农工程,目的在于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实用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是在为农户做实事和好事,然而因为一般人对这项惠农政策不了解、不知情,农机生产商和经销商、虚假购机农户为了从中受利,虚报申报资料,农机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审核材料时又疏忽大意,致使该类案件给国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而又不易被发现。

(三)对造成损失的数额较难把握

如何确定涉嫌骗取申报的农机台数和骗取补贴资金的数额,是该案的难题。由于农机补贴资金发放时间跨度长,享受补贴的农户数量众多,补贴政策、数额前后发生过变化,如何确定损失后果成为关键。在该案中,办案人员针对这一问题,详细查询了涉及虚假购机农户的信合通“福农卡”账目往来情况,掌握国家、省、市、县各级农机补贴数额,然后与沁水县农机局2012年、2013年玉米收获机省、市、县农机专项补贴进行对比,保证了损失数额认定的准确性。(被全省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办案工作经验材料全文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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