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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四:高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购物广场和申某某销售抽检不合格鸡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8-11-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高平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申某某和高平市某购物广场销售含有氟苯尼考成分的鸡蛋,高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未全面履行职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17630日,高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向高平市某购物广场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经营申某某提供的鸡蛋;48小时内启动二级召回,制定召回计划,发布召回公告;201771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后高平市某购物广场和申某某针对201767日销售的500斤鸡蛋制定了召回计划,发布了召回公告。之后高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未对高平市某购物广场和申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进一步处理、处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874日,高平市检察院向高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出高市检行公建〔20181号诉前检察建议书,认为申某某和高平市某购物广场销售6000余斤服用氟苯尼考粉的蛋鸡生产的鸡蛋,高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作为法定的监督管理机关,在责令停止经营,启动二级召回,责令整改后,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一步高平市某购物广场和申某某进行处理、处罚,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建议高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全面、充分履行法定职责,对申某某和高平市某购物广场作进一步的处理、处罚高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8724日分别对高平市某购物广场和申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对高平市某购物广场罚款2500元;对申某某罚款25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75元。现罚没款已收缴

典型意义

   本案是高平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郭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中发现的线索,也是该院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内部协作机制建立以来成案的第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高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高平市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后20日内,即对相对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并执行。检察机关整合监督合力,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在农产品生产销售领域起到了应有的警示教育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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