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高平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赵某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高平市畜牧兽医局未依法履行职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高平市三甲镇朱家庄村赵某某自1998年起经营某养鸡场,2009年开始经营三甲镇某饲料批发部,系环山牌、中粮牌鸡饲料的高平总代理,同时经营鸡疫苗和后羿牌、白云牧港牌鸡兽药,其中包括含有氟苯尼考成分的兽药。附近鸡场经营者的鸡生病后,赵某某通知饲料厂的业务员为鸡看病送药。2017年6月初,郭某某发现自己经营的高平市三甲镇某养鸡场内蛋鸡生病,赵某某通过业务员杜某某为蛋鸡看病售药。赵某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高平市畜牧兽医局作为法定的监督管理机关,未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7月4日,高平市人民检察院向高平市畜牧兽医局发出高市检行公建〔2018〕2号诉前检察建议书,认为赵某某无证经营兽药,极易造成农产品源头安全隐患,足以危害食品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含有氟苯尼考成分的兽药,国家明确规定“蛋鸡产蛋期禁用”。高平市畜牧兽医局作为法定的监督管理机关,未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建议高平市畜牧兽医局全面、充分履行法定职责,对赵某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进行处罚。发出检察建议后,高平市畜牧兽医局于2018年8月27日对赵某某进行了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要更加注重源头控制。通过该案的办理,延伸了公益诉讼的监督触角,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从生产、批发、销售环节拓展到了畜禽用药环节,更好地维护了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