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陵川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某企业存在长期拖欠土地出让金的情况。2013年7月6日,该企业在陵川县国土资源局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中,竞得编号为2013-04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为1570万元,并于2013年7月16日签订陵国土资合字[2013]4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某企业应于2013年8月15日前和2014年7月15日前分两期缴纳完土地出让金。截止2017年7月该企业仍剩余770万元未缴纳。期间,陵川县国土资源局多次向该企业下发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违约金的通知,但未能实际收回拖欠的土地出让金。
案件办理过程
陵川县检察院于2017年7月4日向陵川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国家利益继续受到损失。陵川县国土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于2017年7月18日向陵川县人民法院起诉该企业。经审理,陵川县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晋0524民初467号民事判决,判决该企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陵川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金770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1941019.16元,并从2017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7.8%支付逾期违约金至本金付清为止。之后,陵川县国土资源局与某企业均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6月28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晋05民终23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的办理一方面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开展自查,对其他常年拖欠土地出让金的用地单位进行了深入排查梳理,通过起诉、解除合同等方式积极依法履行职责,履职能力和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另一方面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提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后,国土资源部门积极提起诉讼追收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及逾期违约金960余万元,有力维护了国家利益,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