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沁水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沁水县境内多家煤层气开采企业未按规定砌防渗排污池依法排放废水,而是仅修建简易不合标准的废水池,甚至部分企业就近直接排放,导致排采的废水渗漏、自溢,损害了生态环境。沁水县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沁水县煤层气井场排采废水管理办法》等规定,沁水县煤炭煤层气工业局对辖区内的煤层气开采企业排采废水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应当依法履职。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18日,沁水县检察院向沁水县煤炭煤层气工业局提出检察建议。沁水县煤炭煤层气工业局收检察建议后,组织全县煤层气开采企业召开了煤层气企业环保治理推进会和集中约谈会,要求相关企业及时整改相关问题,并邀请沁水县检察院进行跟进监督。同时沁水县煤炭煤层气工业局到环保工作做得比较规范的亚美(沁水)公司进行考察调研,并将该企业井场排采水池标准化建设的做法在全县煤层气企业进行推广。
典型意义
沁水县境内煤层气企业较多,排污设施不到位,会严重损害生态环境。沁水县检察院针对辖区内长期存在的多家煤层气企业违法排放废水现象,向县环保局、县煤炭煤层气工业局等多个行政机关提出诉前程序检察建议,体现了立足本地实际、高度关注民生、直面环保难点、通过系列案件强化办案效果等突出亮点。通过此案的办理,有效地引导行政机关对涉及生态环境的民生问题投入更多关注,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