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丁李伟涉嫌贪污、受贿犯罪,由晋城市纪委监察局移送,我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同年6月11日经我院决定由晋城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4年6月18日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20日由晋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8日我院侦查终结后交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4年12月12日,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向泽州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5月22日,泽州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丁李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二、已退交的晋E62269号赃车一辆及赃款3.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剩余赃款55万元上缴国库。
二、丁李伟贪污、受贿案暴露出的问题
一是上下勾连,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力。国家设立专项资金的目的在于有效缓解地方财政紧张,不断改善民生设施条件,积极推动改革成果社会共享。按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妥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然而,这些本应服务于民生建设领域的专项资金正日益被一些单位和个人疯狂侵蚀,以致影响了国家专项资金功能的发挥,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比如,2006年至2009年期间,时任沁水县固县乡负责人为解决该乡办公经费不足问题,找到时任沁水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丁李伟,丁利用其分管交通的职务便利,于2006年7月、2008年8月、2009年1月分三次批示县财政局拨付给固县乡公路养护资金共计30万元。2009年初,丁李伟指使时任沁水县龙港镇尧都村党支部书记的王瑞虎以修山西沁水富景西都煤业有限公司道路为由,向沁水县交通局申请资金20万元。2009年4月,沁水县交通局拨付给尧都村20万元“通达通畅”工程款,王瑞虎按照丁李伟的要求,将该20万元取出来并交于丁的司机郭蔚林。郭将其中17万元归还张跃进,将剩下的3万元据为己有。沁水县固县乡把30万公路养护资金用于弥补乡办公经费不足;沁水县龙港镇尧都村把20万“通达通畅”工程款提取交给丁的司机郭蔚林用于还购车款。丁李伟等人上下勾结,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是一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专项资金安全、损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违法行为,案件的发生充分暴露出沁水县财政、审计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通达通畅”工程款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存在漏洞。
二是违反规定,私自购买超标车辆,相关部门监管缺失。按照《党政机关公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2008年6月,丁李伟违反规定,指使沁水县运输公司副经理兼幸运驾校校长张跃进为其垫资30万元购买一辆本田雅阁轿车,在沁水县担任副县长期间,一直乘坐该车用于公务,但未向组织和主要领导说明此车资金来源及车辆归属。晋EA0412车从2008年8月至2011年7月期间所报销费用包括过路费、燃料费、维修费,三项共计114412元,丁李伟长期违规使用“公车”,作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未尽到管理职能,未了解该车资金来源及车辆归属;《党政机关公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要求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能。丁李伟违规使用车辆长达三年,相关部门未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管理监督。
三是利用职权,通过为企业老板协调关系,为自己捞取好处。丁李伟任职沁水县副县长期间,分管、协调的单位都是实权部门,利用权力为企业老板协调关系,帮助解决请托的事宜,自己就要得到好处,于2009年5月至2013年10月期间,先后四次向王锋索取人民币共计55万元。证人王锋称其给丁李伟钱,就是感谢丁给其介绍了项目及对项目的支持。之所以不是一次性感谢,是因为实际上是丁李伟每次打电话向其要的钱,其以后还需要丁的支持帮助。一方面说明丁李伟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做为自己捞好处的资本,另一方面反映当前我国行政审批程序的不规范。什么能批,什么不能批,何时批,批给谁,如何批,批多少,全凭某些手握重要审批权的领导干部一句话。
三、针对上述问题的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强化监管措施,确保专项资金规范使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拔付前监控。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财务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对重点专项资金加大跟踪审计力度,逐步建立事中监督与事后审计相结合的专项资金监管长效机制。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察工作,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及时查处。
(二)理顺公务用车监管职责,健全长效机制。强化公务用车日常监管,在审批程序、资金来源、配备标准以及日常使用管理等各个方面加大管理力度,避免超标配备、资金渠道违规等问题。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核准和配置审批、更新审批,财政部门按编制和配置标准拔款,监察部门负责实施监督,实现公务用车配置审批“三权分离”。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官方微信等向社会公众公布监督电话,方便社会公众监督举报。纪检监察和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对超标准配置专车、未经批准擅自配备专车、通过公车假公济私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减少权力寻租空间。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激发市场社会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减少权力寻租空间、消除滋生腐败土壤,确保行政审批在法治轨道运行。
201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