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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陈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单位行贿案犯罪分析
时间:2016-08-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及诉讼情况

陈雪琴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8月28日,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5)332号起诉书向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11月20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山西陈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陈雪琴作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给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感谢原高平市纪委书记张俊明给其公司介绍业务及以后继续多给其公司介绍业务,在张俊明办公室分三次送给张俊明36万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职能活动及声誉,构成单位行贿罪。判决:一、被告单位山西陈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8万元人民币;二、被告人陈雪琴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犯罪原因分析

(一)利益驱动是行贿犯罪的直接原因。为谋取个人利益,这是腐败行为发生的动机之一。经济学上有经济人假设,认为每个人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希望以尽可能少的付出,获得最大程度的回报。在制度存在漏洞的情况下,人可以为了获得利益而采取非法手段。本案中,行贿正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使本公司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

(二)法律意识淡薄,侥幸心理作祟。行贿人对行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没有充分的认识,未能认识到行贿行为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而且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是犯罪。同时,心存侥幸,认为他人行贿未被发现,自己行贿也很难被发现。“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贪污贿赂犯罪因其隐蔽性,存在犯罪黑数,但是依然会被发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腐败持零容忍的态度,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任何腐败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制裁。

(三)本单位没有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陈雪琴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以个人消费票据报账、虚列工人工资等方式,从公司账中提取出现金用来行贿,说明公司监管存在缺陷。陈雪琴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且陈雪琴和王彩霞是公司仅有的两个股东,对公司业务有绝对的话语权,所以在缺乏他人监督的情况下,跟王彩霞说明送钱感谢张俊明的事后,就可以从公司提出用于行贿的资金。如果公司没有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公司很难有长远的发展。

(四)工程建设领域潜规则盛行。从近年来查办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可以看出,工程建设领域潜规则盛行,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法律虽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有明确规定,但具体执行中问题依然突出。陈雪琴曾供述,“当时的社会环境就是这样,人人都在这么做,人家给介绍业务,不感谢人家,下回就没业务可做了”。陈雪琴的辩护人在庭审时提到,“山西陈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行贿实属被逼无奈,行贿是事出有因,高平市纪检委公告,强迫要求在高平市范围内从事中介服务经营的必须办理准入资格登记手续,未进行准入备案的中介机构,不得在高平市从事中介服务活动”。必须承认,当时高平市纪委对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存在问题,监督机关对招投标越位、错位监督,监管代替了监督。张俊明能够利用职权,通过打招呼,直接影响到招投标结果,反映出部分单位招投标环节存在流于形式的问题。

三、预防措施、建议

(一)提升法律意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自觉学习法律,提升法律素养和法治意识,做守法的公民。个人的发展需要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引领,作为经营管理人员更要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杜绝不平衡心理和侥幸心理。如果发现他人通过违法手段在竞争中获取优势地位,完全可以进行举报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进行反映,而不应当也通过违法的方式去谋利。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法治的保障,现在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国。民营企业家树立守法意识对企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应当充分认识到,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益。

(二)完善权力制约机制。民营经济的发展也需要现代企业制度,只有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才能提升决策的准确性。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正向激励与负面惩处相结合,及早发现问题和漏洞,保障公司合规、合法经营。

(三)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增加了并处罚金的规定。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增加罚金刑就是要提升犯罪成本,让行贿人无法通过行贿行为获益。今后,检察机关将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让行受贿人考虑到犯罪查处风险,从而及早杜绝犯罪意念。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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