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细览 本院动态_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
首页 本院动态 领导简介 检察业务 队伍建设 检察视频 检察理论 12309检察服务中心 中国检察听证网
当前位置:首页>>本院动态
【检 心】李亚锋:点燃一盏心灵的灯
时间:2022-05-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李亚锋,沁水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很多时候,决定案件走向的首先是我们司法者的职业良心,其次是我们的司法理念,最后才是法律技术层面的因素。
  2009年我办理的景某某、王某某盗窃、交通肇事案,至今印象非常深刻。
  景某某、王某某共同盗窃了一辆摩托车,在景某某个人租住处,短暂停留后,二人又骑乘该摩托车行驶出约3公里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名行人重伤,景某某也在事故中脑部受到重伤昏迷数日。出院后景某某本人供述只能记起盗窃摩托车的情况,交通肇事具体细节无法回忆起来,被害人也对案发经过不能详细陈述。因为案发时间正值深夜,除该二人与被害人之外无其他在场证人。公安机关依据王某某的供述确定景某某为交通肇事的嫌疑人,以王某某涉嫌盗窃罪,景某某涉嫌盗窃罪、交通肇事罪移送沁水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阶段,我对景某某进行讯问时,其本人坚持声称自己不是摩托车驾驶人,而是王某某。因头部受到重伤,景某某言语表达逻辑混乱,神智略显不清。我随即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进行沟通,办案人员称景某某因头部受伤记忆力减退加之害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拒不认罪。从常理分析,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中一般情况下,摩托车乘坐人反而比摩托车驾驶人更加容易受伤。我随即联系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调取了案发路段的几处监控录像,但因为距案发已有四个月之久,监控无法保存。随即我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又一起从景某某租住处至案发路段逐户询问,经过一天半的排查,终于在一家小卖铺找到了一名与二人均熟识的证人张某,其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其在门口看见王某某、景某某二人从其经营的小卖铺买了一盒香烟后由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带着景某某离开,随后在第二天就听说二人发生了交通事故。最终,王某某在公安机关和我们的进一步讯问下也承认了自己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后公安机关将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部分撤回移送起诉,而补充移送起诉了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的事实。
  案件办理过程中,有的人劝我说,反正他们二人对盗窃罪都供认,只要不会出现无罪案件,对考核就不会有影响,没有必要为了这么个案子下那么大功夫。但我个人认为,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如果经我们提起公诉让一个无辜的人受到了不应有的裁决,会成为我们公诉人心中一辈子的痛。很多时候,决定案件走向的首先是我们司法者的职业良心,其次是我们的司法理念,最后才是法律技术层面的因素。对于我们办案人员而言,确保办案质量、防止冤假错案是最基本的工作要求和职业底线。冤假错案不仅对当事人是一场灾难,更是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的严重损害。
  作为公诉人,我们既要有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的基本涵养,更要有公平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的职业操守,这是公诉人树立良好形象的根本。
  第二个故事是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2011年,王某还未满18周岁。初中毕业后在一家汽车修理厂做学徒,因为自身家庭困难,一时起了贪念,盗窃了修理厂经理于某2000余元。在被害人报案后,心里害怕的王某便主动向于某坦白了自己的盗窃行为,并交出了赃款。审查起诉阶段,在讯问嫌疑人时,我能深切的感觉到一名涉世不深的孩子在庄严肃穆的国家司法机关里所表现出来的那种胆怯、无助、悔恨和恐惧,讯问期间数度落泪,不敢直视办案人员以及在场的父亲,叙述案发的经过时泣不成声,羞恨交加。
  处理该案,我没有急于依照程序制作审查报告做起诉准备,而是和侦查机关的办案民警一起走访王某居住的社区、就读过的学校以及当地派出所,了解到王某自幼父母离异成长于单亲家庭,性格较为孤僻,平时不爱与人接触,但是平时表现尚好,从未有过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社区的干部和其亲属也对孩子犯下盗窃罪一事表示不解和遗憾,也都愿意对其进行帮教、督促。为了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原则,教育感化未成年人犯罪分子,根据案件的事实与性质,结合走访所了解到的各种客观情况,我建议对该未成年嫌疑人作不起诉决定,经检委会讨论后同意了我的意见。
  王某回归社会后,我还通过当地司法所了解其近况,督促其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这是我办理的第一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案件,给我的感触也特别深。人们常说,一张白纸可以描绘出世界上最美的图画,但一张有污点的纸就另当别论了。少数未成年人由于人生观、价值观在形成过程中发生偏差,一时不慎误入歧途,如果我们就此按照普通的诉讼程序对其进行处理的话,可能他的一生就此会背负罪名,他的人生道路也变得崎岖,从此不能过上正常人的生活,更有可能会走向极端,形成威胁社会、仇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法律是无情的,但司法可以是温暖的,能够点燃一盏心灵的灯,唤醒迷失的灵魂,这也是我们公诉人的价值体现。
  作为一名基层院的公诉人,我所办理的案件大多没有那么惊心动魄,办完了也没有什么太大的社会影响,留下来的只是年终报表中的一组组数字。但我始终认为,从来没有简单的刑事案件,只有简单的公诉人。办案过程中,翻阅过的每一页案卷,讯问过的每一名嫌疑人,出席过的每一场庭审,审查过的每一个判决,都是一种人生沉淀,都是工作经验的积累,认真思考后总觉得受益匪浅。这些工作都很平凡、琐碎。但是,正是这些平凡与琐碎,不断推动着我们检察事业的前进与发展,也映衬出了检察职业的光辉!
  

 

检察要闻  
最高检发布《生态环境和资源...
一图读懂2023年最高检工作报告
晋城李某某贪污抗诉案成功入选!
最高检发布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从严惩治行贿犯罪!最高检又有新动作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检察机关...
最高检发布5件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
本院动态  
权益岗在行动:向校园欺凌说“不” ...
【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日】维护国家安...
吹响政治轮训集结号 奏出走在前列最...
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举办首期《晋城检...
深剖析 强落实 再发力
“检察官教检察官”大讲堂上新啦!
【狠抓落实】释疑解惑 凝聚共识 形...
锚定目标 笃行实干——全市检察侦查...
检察视频  
【晋城暖阳未检品牌宣传片发布
【晋城暖阳未检品牌宣传片发布
张兆星:坚持公益守护 源自内心热爱
张兆星:坚持公益守护 源自内心热爱
高彩霞:是权力,更是责任
高彩霞:是权力,更是责任
微视频:解铃
微视频:解铃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晋城市迎宾路219号 邮编:048000 电话:0356-2060086
   效能投诉电话:03562060090  电子邮箱:jcsrmjcyzzb@163.com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晋城微信公众号 晋城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