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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定会再去晋城做生意……
时间:2023-04-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对一民事抗诉案件当事人罗某电话回访时,其激动表示“感谢你们秉公执法……官司打赢了!我一定会再去晋城做生意……

案件回放

罗某是一名浙江商人,长期在晋城从事塑像、雕刻等经营。2014 年,罗某与某村委签订 《合同书》,约定以雕刻、塑像为基础,双方共同在该村开展生态旅游项目建设。罗某投资开工建设过程中,2019年,因政策变更等原因,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罗某全部投资面临无法收回的窘境,双方发生纠纷。罗某将村委诉至法院,要求与村委解除合同,并由村委分担投资损失。法院认定该案系合同纠纷,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并以罗某“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投资款项数额”“可待证据充分后依法另行起诉”为由,驳回了其关于投资款的诉讼请求。

之后,罗某另行对村委提起诉讼,并经鉴定确认罗某已投资完工的塑像等工程造价为 240 余万元。但法院又认为 “本案的案由为返还原物纠纷……罗某、村委进行的资产建设至今均未取得合法的批准……其所取得的财产不受法律保护”,适用物权相关法律规定再次判决驳回了罗某的诉讼请求。

罗某深感困惑,无法理解其基于同一事实先后提起的诉讼为何会被确定为不同案由并适用不同的法律,无法理解为何其按照前一判决书的指引,依据鉴定意见另行起诉却依然败诉。由此,罗某持续向信访部门、基层政府等寻求解决。经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罗某正式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该案判决。

检察监督

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全面审查后认为,本案罗某是在前案已判决解除合同的基础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村委分担其因履行上述合同而造成的损失,案件审理应当围绕《合同书》的效力、合同双方对损失如何承担等问题,适用合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原判决适用物权相关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且未对罗某与村委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判定,判非所诉。由此,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启动了再审程序。

再审改判

近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作出再审判决,认为双方对合同解除均存在过错且无法区分过错大小,酌定双方各承担 50%的责任,改判村委对 120 余万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

检察机关肩负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职责,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要求责无旁贷。近年来,晋城市检察机关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着力找准检察工作服务营商环境建设的切入点和结合点,确保在各个履职环节平等保护各类市场经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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