嘴“馋”想吃肉,建议你不要在“野味”上动心思,更不要动捕抓野生动物的心思,运气“不好”会受到相应处罚,运气“好”还要判几年刑!
2022年1月份,犯罪嫌疑人成某某、申某某因“嘴馋”动起吃“野味”的心思,两人预谋后,在陵川县“凤凰头”(地名)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狩猎野生动物,第3天在等待“战果”时被乡政府巡查人员发现。经陵川县林业局认定:成某某、申某某均未办理狩猎证,其狩猎地点属禁猎区,擅自安装、使用“电网”属禁用工具。
犯罪嫌疑人成某某、申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但鉴于该二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陵川县检察院对成某某、申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提醒
2022年10月31日起至2023年6月15日为封山禁火期,同时也是禁猎期,温馨提醒广大群众,切勿随意捕猎各类野生动物。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猎期的非法狩猎行为破坏野生动物的繁殖,不利于野生动物的多样化发展。同时,食用野生动物极大可能感染病毒或致病菌,甚至引发重大疫情。所以,为了您及家人的健康,请拒绝捕食野生动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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