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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检察院发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时间:2023-04-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3年4月26日是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世界知识产权日活动的主题是女性和知识产权:加速创新创造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方面或文化艺术方面,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也就是如今大家经常提到的“IP”,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发布

晋城检察机关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关键词】

权利保护 追诉漏罪 追赃挽损 认罪认罚

【基本案情】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杏花村”“汾酒”“青花汾酒”等7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2022年6月至8月,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赵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制作45度十年老白汾酒、45度金冠十年老白汾酒等6个品种假冒汾酒288箱,销售248箱,销售金额共计117720元,未销售40箱,货值金额共计20800元。

2021年4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从他人处低价购进53度玻瓶汾酒、汾酒(53度青花30升级版)等9个品种假冒汾酒,销售174箱,销售金额共计74210元。

2021年4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郭某在超市经营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五次从张某某等人处购进假冒汾酒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3140元,未销售149箱,货值金额166454元。

【检察履职情况】

落实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及时向汾酒厂股份公司和汾酒集团公司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确保权利人深度参与诉讼活动,提升维权质效。

强化诉讼监督,依法追诉漏罪。全面查明犯罪事实,依法追诉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全面精准指控,查明销售金额和违法所得数额。对张某某、李某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后,引导侦查机关对犯罪数额继续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被告人违法所得及时予以追缴,使犯罪分子不因犯罪而获利。

强化释法说理,刘某某系张某某的母亲,由于刘某某未能如实全面供述,检察机关及时进行法律宣讲,与被告人、辩护人进行沟通,从思想上消除其顾虑,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典型意义】

(一)坚持平等保护,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本案侵犯对象为上市公司知名注册商标,严重侵犯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坚持平等保护理念,落实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确保权利人深度参与诉讼活动,提升维权质效。

(二)深挖犯罪线索,实现全链条打击。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下游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的,依法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予以追诉,做到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应追尽追、全面惩治。

(三)注重检律沟通,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注重释法说理,围绕在案证据及法律适用、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后果等,多次与被告人、辩护人沟通交流,在案件定性和量刑建议方面取得一致意见,被告人全部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孟某才、王某杰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 贴标润滑油 销售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孟某才在经营晋城市管到佳商贸有限公司期间,为获取高额利润,自2019年后半年以来,私自伪造“壳牌经销商授权证书”,并以山西某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原晋煤集团装备物资分公司的润滑油招标事宜,在以低价竞标获取相关油品供应订单后,联系他人购买假冒的壳牌润滑油供货给原晋煤集团装备物资分公司下属煤矿。

2019年10月,被告人孟某才与被告人王某杰联系后,由王某杰安排被告人王某琳、刘某伟等在郑州市某润滑油公司厂区内灌装基础润滑油,并在产品外包装上私自张贴伪造的壳牌商标标识及防伪标贴后销售给孟某才,孟某才又安排被告人石某宁销售给原晋煤集团装备物资分公司下属煤矿。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全面告知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义务并听取意见

2020年8月,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系在瑞士注册,以下简称“壳牌公司”)接到投诉称山西省高平市某煤矿正在使用假冒壳牌公司的液压油,即委托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指派法务专员实地核查后案发。检察机关受理后,通过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向权利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听取权利人意见,充分保障其权利的行使。

(二)认真梳理在案证据,引导取证

经审查发现,全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可能存在漏犯,遂详细列明补侦提纲:要求调取晋煤集团下属煤矿的进货单确认孟某才销售假冒壳牌润滑油的数量、金额,并调取煤矿所采购油品的质量检测报告;讯问各被告人,核实犯罪的详细经过等。

(三)结合具体犯罪事实,准确定性

公安机关以被告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部分被告人是灌装普通润滑油之后擅自粘贴伪造的“壳牌”标签,应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故将以上事实准确定性后提起公诉并获法院支持。

(四)结合在案证据,成功追诉漏犯

被告人孟某才、石某宁供述因受疫情影响,晋城管到佳公司从郑州卓越公司还采购了部分假冒壳牌润滑油,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成功追诉被告人张某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时,要全面梳理事实证据,对于可能遗漏的犯罪事实和涉案人员,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进行核查,对涉嫌犯罪的人员及时追诉,实现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上下游的全链条打击。同时也要落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区分各涉案人员的不同情节与参与程度,对于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等,要严厉打击,从严惩治;对于受雇佣者等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人员,给予从轻减轻处罚,充分体现“惩处、挽救、教育”的理念。



王某华、金某富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 销售伪劣产品 商标反向假冒 宽严相济

【基本案情】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事实

2020年9月份以来,为获取最大利益,被告人王某华、金某富夫妻与伊兰波(泉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签订服装销售合同,在伊兰波公司没有提供相关款式服装和授权的前提下,从河南郑州的批发市场低价购进低质服装,并委托市场人员将衣服换标为“Ilanrpiovm ”(冠军鱼)再行邮寄给自己,或从外地低价购进低档服装,在其经营的长治市潞州区英雄中路店铺二楼,雇佣裁缝温某兰等将标示为“Ilanrpiovm ”的商标、合格证、水洗标缝到服装上,再由金某富通过印花机将“Ilanrpiovm ”标示打印到服装上,完成换标,然后向晋城、长治等地店铺进行配货,按照吊牌价两件5折、三件3.8折等进行销售。

(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21日,广州海得潮牌服饰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人王某华,被告人金某富系公司股东,同年10月26日该公司取得服装商标为“QNHVNTCVNYA”(海得潮)的使用授权(商标有效期限自2020年3月28日至2030年3月27日)。

被告人王某华、金某富二人从武汉、郑州等地低价购进低质服装,未进行检验检测,便通过广东、郑州的代加工厂对购进的服装进行拆标或雇佣裁缝陈某鲜等人在其经营的长治市英雄中路店铺二楼进行拆标,贴加标示为“QNHVNTCVNYA”(海得潮)的商标,通过金某庆、霍某打印合格证、水洗标等,再挂上吊牌,向晋城、长治、襄垣等地配货,主要以吊牌价的2-5折对外销售。

2021年12月28日、3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华经营的长治市潞州区英雄中路店铺二楼以及晋城市城区新市西街军冠服装店中搜查扣押了标示为“QNHVNTCVNYA”(海得潮)的服装共计11279余件,吊牌价合计617万余元;扣押了半成品服装共计596件,吊牌价合计19.2417万元。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鉴定,标示为“QNHVNTCVNYA”(海得潮)的服装全部为不合格产品。

综上,被告人王某华、金某富销售假冒的标示为“Ilanrpiovm ”(冠军鱼)的服装销售额总计32万余元,公安机关从其经营店铺内扣押的该品牌服装吊牌价共计83万余元;尚未销售出去的不合格的标示为“QNHVNTCVNYA”(海得潮)牌的服装吊牌价共计636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侦查

2021年2月4日,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线索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1年4月1日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经检察机关研判,涉案人员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营数额与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同时本案涉及商标反向假冒侵权行为,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

(二)审查逮捕后继续引导侦查

经审查证据材料发现,全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拟制继续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确保不遗漏犯罪事实及犯罪人员,具体如下:(1)要求公安机关核实金某富的外甥是否参与换标侵权工作;(2)根据王某华供述称从广东等地购进的衣服虽然没有进行质量检测,但符合服装市场拿货行情,且该还向西安店、河南杞县店、河南原阳店、四川阆中店等销售过海得潮牌服装,需公安机关核实上述情况,以准确认定犯罪数额;(3)对扣押的海得潮牌服装,建议聘请有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确定其与吊牌上的材质、合格证等是否相符。

(三)全面审查分析被告人行为特征,准确定性,精准适用法律

审查后对于商标反向假冒侵权行为进行准确定性。本案被告人控制的公司取得了“海得潮”注册商标的授权,作为权利人其低价购进低质服装进行拆标后再贴加标示为“海得潮”的商标,该行为由于没有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取证,要求公安机关对换标服装进行质量鉴定,经检验,被告人生产的海得潮牌服饰为“不合格”产品,系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而被告人生产伪劣服装的证据不足,遂将案件准确定性为销售伪劣产品罪,最终人民法院也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

【典型意义】

假冒注册商标不仅损害商标权利人的信誉,还给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不利影响。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引导侦查取证,深入审查被告人假冒商标具体行为,对其假冒注册商标以及反向假冒注册商标侵权行为的性质进行准确认定,精准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告人所起作用的作出了不同的处理意见,体现了当宽则宽,当严则严。此外检察机关主动同商标权利人沟通告知,听取其相关意见,有效保障了商标权利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贾某洋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单位犯罪 技术、劳务帮助 全链条打击 追诉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贾某洋成立河南庭艺涂料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2019年3月,贾某洋注册焦作市承朗建材有限公司,让女友王某丽任法定代表人,主要生产、销售外墙内墙涂料。

贾某洋雇佣王某奇、王某飞等人生产庭艺牌涂料,其与秦某粮负责销售,王某丽负责财务。为获取非法利益,贾某洋等人在生产庭艺涂料外,未经“多乐士”“华润”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生产的涂料上使用上述注册商标,涉案总金额200多万元。

2019年7月,泽州县金村镇某工地需要“多乐士”品牌外墙涂料,李某锋作为中间人向该工地谎称秦某粮是河南“多乐士”品牌总代理,经商谈该工地同意由秦某粮供应10万元的“多乐士”品牌涂料。承朗公司收到货款后即组织生产假冒“多乐士”品牌涂料,并由秦某粮送至工地。工地在验收时怀疑可能是假冒产品,遂联系多乐士公司人员到场,经确认系假冒后报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侦查机关立案后即邀请检察机关派员介入,检察机关引导侦查人员对生产场地进行勘验检查,提取现场遗留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假冒品牌空桶等物证,提取现场散落的记载生产假冒品牌涂料的纸片、记载造假数量的清单等书证;参与侦查人员对案件的讨论,提出电子证据收集等意见,以夯实证据基础。

(二)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审查发现为贾某洋提供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空桶的董某磊可能涉嫌犯罪,向侦查机关提出立案监督意见。发现为贾某洋介绍客户的中间人,如李某锋明知是假冒的“多乐士”涂料而推销给他人;王某彬明知是假冒“华润”涂料而推销给他人,对该二人依法进行追诉。

(三)通过运用罚金刑保护知识产权。贾某洋等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违法所得在200万余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检察机关提出对承朗公司处以罚金250万元,对贾某洋并处罚金50万元的建议得到法院认可。通过运用罚金刑,使犯罪分子不会因犯罪行为而获益,防止其再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典型意义】

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证据的审查要有精耕细作的精神,从细微处发现问题。重视提前介入侦查工作,在提前熟悉案件的同时,了解证据重点,增强内心确信。重视“全链条”惩治,对相关上下游犯罪全面打击。重视多手段保护,通过罚金刑的适用,使犯罪分子不因犯罪而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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