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上半年晋城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国道342线晋城段路面损坏、坍塌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诉前磋商 新领域 道路安全
【要 旨】
公益诉讼作为检察机关的新职能,需要不断创新检察工作理念和工作方法。晋城市城区检察院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将高检院“积极、稳妥”探索“等”外领域的精神要求,变为公益诉讼护航道路安全的现实;创新磋商形式、灵活适用诉前磋商机制,短时间内修复了受损公益,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
【基本案情】
国道G342晋城市过境段位于晋城市市区西北部,北环街是其北部一段。随着今年来市区辐射半径扩大,北环街已从干线公路变为市区街道,沿线村落、小区、大型批发市场众多,混合交通流量大,重中型车辆通行较多,路况复杂。
2021年4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晋城市城区北环街(国道342线晋城段)存在道路路面损坏、坍塌的情况,一处位于北环街往泽州路匝道口,道路路面损坏,凹凸不平,另一处位于北环街屋厦村路段,道路部分路面、路肩被碾压坍塌,堵塞了道路排水渠。这些问题使通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加剧了路况复杂程度,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公共交通秩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因道路安全不属于法律赋权的6个公益诉讼办案领域,属于新领域案件,城区检察院及时将案件情况上报市院。市检察院经审查后,批复同意将该案作为新领域案件办理。城区院及时立案,并于当日与对国道G342线晋城段负有管理养护职责的公路部门以磋商函的形式进行了诉前磋商,双方达成了及时修复受损道路,消除道路安全隐患的共识。公路部门在磋商后立即组织人员对涉案的道路问题进行了整改,两处损坏、塌陷的路面、路肩均已修复完毕,堵塞的道路排水沟也进行了清理,仅用3天时间,国道恢复完好、安全、畅通,道路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并向城区院进行了书面回复。
【典型意义】
道路交通安全既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影响公共交通安全秩序。本案中,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从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入手,积极、稳妥推进新领域公益诉讼探索,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公益诉讼办案范围,创新磋商形式进行诉前磋商,双方增进沟通、同向发力,在最短时间内解决了公益受损问题,有效维护了国道的道路交通安全,实现了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的最佳司法状态。该案的办理也为继续拓展公益诉讼领域范围积累了实践经验。
案例二:泽州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巴公镇周玉麟革命烈士纪念碑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 磋商
【要 旨】
针对革命烈士纪念设施疏于管理的情形,检察机关采取磋商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革命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和监管,维护英雄烈士的荣誉与尊严。
【基本案情】
周玉麟,1906年生,山西省泽州县巴公镇人,1924年加入社会主义青年团,1925年转为中共党员。周玉麟是晋城籍的第一个共产党员,也是晋城乃至晋东南地区党组织的主要创始人。1927年不幸被捕,1930年在狱中牺牲,年仅24岁。为纪念周玉麟烈士,2006年在巴公镇巴公一村设立周玉麟革命烈士纪念碑。周玉麟革命烈士纪念碑长期疏于管理维护,底座多处出现裂缝,四周杂草丛生,枯枝落叶无人清理,严重有损革命烈士纪念设施的庄严肃穆,损害了英雄的荣誉和尊严,严重影响了群众对英雄烈士的崇拜和瞻仰,英雄主义和爱国主义精神教育受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11月,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线索。2021年1月17日与泽州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泽州县巴公镇人民政府召开磋商会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妥善保护烈士纪念设施的庄严、肃静的环境和氛围。随后泽州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泽州县巴公镇人民政府依法积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纪念碑周围杂草进行清理,对纪念碑进行修缮和维护,确保了纪念设施庄严、肃穆环境和氛围,并向泽州县检察院进行了书面答复。
【典型意义】
周玉麟是晋城“红色三杰”之一,是马克思主义在晋城传播的启蒙者与先驱者。周玉麟革命烈士纪念碑作为后人追思烈士事迹和弘扬英雄精神的载体,应当得到依法妥善保护。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主动与行政机关开展磋商沟通,凝聚共识。整改中持续跟进,推动问题有效解决,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
案例三: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诉姬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部门协作配合 食品安全保护
【要 旨】
检察机关面对食品安全问题,主动出击,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沟通,根据制定的公益诉讼内部协作制度,主动发现线索,重拳出击,打击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有效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人民的“舌尖”安全。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收到高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姬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后,该院第三检察部依据公益诉讼内部协作机制,复印、查阅相关文书及案件材料,审查后认为姬某的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经调查发现,2020年4月以来,姬某在高平市陈区镇陈区村古辰公园北承包40余亩梨树地,并在梨树地里种植茄子20余棵。同年6月,姬某发现梨树生病后,到高平市农药局购买氧乐果、氰戊马拉松等农药,并将农药喷洒在梨树上。为防止生病梨树传染到茄子上,姬某在明知农药氧乐果是蔬菜禁用农药的情况下,仍将含有氧乐果的农药两次喷洒在茄子上。同年8月,姬某将该批茄子通过高平市某商贸公司向市场销售。2020年8月13日,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人员在某供销超市抽检,检出该批茄子中含有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诉讼过程】
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姬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1年2月19日,向高平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姬某在高平市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2021年3月5日,高平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姬某的犯罪行为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食品安全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食品安全事故层出不穷。食品安全是一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民心工程”,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高平市人民检察院主动出击,通过内部协作制度,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回应民生关注和期盼。通过本案办理,有效保证了食品安全,保障了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形成了一定的社会震慑力,加强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案例四:阳城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煤矸石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矸石污染 破坏生态环境
【要 旨】
煤炭产业长期以来作为阳城,乃至山西的支柱产业,在带动县域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煤矸石等固体废弃物。在煤矸石资源化利用技术匮乏,且又无下游产业时,涉煤主体便将大量的煤矸石无序倾倒、堆放,不仅占用了大量的土地资源,也给土壤、大气、植被等自然环境造成了损害,影响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勇于担当,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与相关部门沟通磋商,协同推进县域环境治理即煤矸石随意倾倒、堆放问题的治理。
【基本案情】
在蟒河镇西凡村加油站附近(经度:112.480917、112.481039、112.481056、纬度:35.407992、35.408101、35.407796)随意倾倒有大约10万吨、占地面积5000余平方米的煤泥、露天堆放约40吨的煤矸石,且大量煤矸石被雨水冲刷至河道。
阳城县某煤业有限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约有100余吨大量煤矸石非法倾倒在其公司厂区边东南角的树林中(处于裸露状态),致使部分树木被烧死,生态植被遭到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发现上述情况后,于2021年2月20日主动与晋城市自然资源局阳城分局、蟒河镇人民政府、东冶镇人民政府、涉案单位某煤业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对煤矸石违法倾倒、堆放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事实进行确认,召开座谈会就整改方案、整改期限、验收标准等反复磋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磋商后,上述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共同发力,分管领导亲自到现场督促涉案单位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清运、处置,1个月时间内,共清理煤矸石和煤泥90吨,并栽植树木,恢复植被,两处煤矸石污染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指导意义】
绿色是生命的颜色,更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底色。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新进步、生态环境持续改善这一目标, 阳城县人民检察院主动服务平安阳城建设工作大局,聚焦环境治理顽症,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变被动司法为能动司法,积极运用公益诉讼智慧检务平台进行数据比对,现场核实,发现线索后,灵活运用诉前磋商机制,推动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有效助力阳城县县域环境治理(煤矸石治理难问题的解决),推动县域绿色发展,为擦亮“悠然阳城、康养胜地”品牌提供了检察智慧。
案例五:陵川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国有林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国有林地保护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要旨】
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监督职责,针对刑事处罚措施难以弥补受损的国有林地资源问题,依法督促相关单位履行职责,维护国有林地不受侵害。
【基本案情】
靳某、李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陵川县六泉乡黄松背村“郑家沟”(地名)推挖林地修整场地,共非法占用林地12.57亩;李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陵川县崇文镇井郊村“东岭山”(地名)推挖道路及采挖石头,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共毁坏国有林地12.51亩。陵川县人民检察院向陵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判处二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徒刑并处罚金。但调查发现,靳某、李某的侵权行为造成国有林地损害责任未被追究,被毁国有林地仍处于被破坏状态,国家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
【调查和督促履职】
陵川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14日对案件立案审查,经调查发现靳某、李某侵占林地权属为陵川县太行第一山国有林场所有,均为防护林地。根据《陵川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规定,陵川县林业局系陵川县太行第一山国有林场的主管部门。2021年5月25日陵川县检察院与陵川县林业局召开会议,就靳某、李某违法占用林地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进行磋商,陵川县林业局高度重视,表示将立即督促陵川县太行第一山国有林场起诉侵权责任人。2021年6月15日,陵川县太行第一山国有林场向陵川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靳某、李某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开庭审理、调解,陵川县太行第一山国有林场与靳某、李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靳某、李某于2021年8月底前在指定地点补种苗木,恢复植被,待2年后组织验收时,植被恢复地块苗木成活率达到90%以上。
【典型意义】
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对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防护林承担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涵养水源、减少污染的重要功能。保护国有防护林不受侵害不仅是对国有林地资源的保护,也是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保障。陵川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公益监督职责,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有效解决了刑事处罚后,被毁国有林地仍难以得到恢复的“老大难”问题。维护了国有林地资源,为生态环境建设提供了优质法律服务。
案例六:沁水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嘉峰镇潘河河道非法排污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河长+检察长 沁河河道污染 综合治理
【要 旨】
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检察长亲自现场调查取证办案,督促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和嘉峰镇人民政府积极履职,切实保障沁河河道生态环境不受破坏。
【基本案情】
沁水县嘉峰镇潘庄村位于沁水县东南部,嘉峰镇中北部,东临太行,西隔沁河。潘庄村潘河河道(沁河支流)内违法设置有多处排污管道,将大量污水直接排放到潘河河道内,对周边人居环境和沁河水质造成了污染。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4月份,沁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积极践行“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带队前往沁水县嘉峰镇,就沁河河道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发现潘庄村沁河支流潘河河道内有大量的排污管道,直接将大量污水排放到潘河河道内,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确认排污管道来自附近企业和居民区。针对嘉峰镇潘河河道存在的河道生态环境污染问题,该院及时向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和沁水县嘉峰镇人民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指出嘉峰镇潘河存在的非法排污问题,督促其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切实保护好沁水县境内沁河河道生态环境。2021年6月份,相关职能单位按期进行了回复,涉及的相关企业正在铺设排污支管网,附近潘庄村居民产生的生活污水将全部接入沁河河道污水主管网,进入沁水县嘉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
【典型意义】
沁河是黄河的重要支流,对沁水而言,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沁水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积极落实“河长+检察长”机制,下决心把沁河保护好,把沁河的生态治理好,让沁河更加河畅、水清、岸绿、景美。本案的成功办理,有效维护了沁河生态环境,让沁水人民感受到了更多生态文明,享受到了更多生态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