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细览 法律文书_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
首页 本院动态 领导简介 检察业务 队伍建设 检察视频 检察理论 12309检察服务中心 中国检察听证网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法律文书
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时间:2019-03-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晋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市检刑一刑诉〔2018〕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4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镇**村**委**组**号,案发前暂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社区**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16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29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1日移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4月12日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17年5月10日退回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补充侦查,2018年6月8日补侦完毕后重新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6日2时许,张某酒后殴打其妻子焦某某,暂住其家中的被告人刘某某及妻子陈某某上前阻拦,在阻拦过程中,张某与刘某某、陈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刘某某随手持钢管击打张某后脑,致张某头部出血,昏迷不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死者张某系头部遭到棍棒类致伤物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物证;

  2、书证;

  3、证人焦某某、陈某乙、崔某某、任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及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高彩霞

2018年7月16日

  
  
  
  
 
检察要闻  
最高检发布《生态环境和资源...
一图读懂2023年最高检工作报告
晋城李某某贪污抗诉案成功入选!
最高检发布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从严惩治行贿犯罪!最高检又有新动作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检察机关...
最高检发布5件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
本院动态  
【检护民生】权益岗在行动:讲给家...
晋城市检察院开展“五一”“端午”...
两级三院同发力 妇女保护在行动
“检察蓝”护航知识产权——晋城市...
晋城市首个“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联络...
权益岗在行动:向校园欺凌说“不” ...
【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日】维护国家安...
吹响政治轮训集结号 奏出走在前列最...
检察视频  
【晋城暖阳未检品牌宣传片发布
【晋城暖阳未检品牌宣传片发布
张兆星:坚持公益守护 源自内心热爱
张兆星:坚持公益守护 源自内心热爱
高彩霞:是权力,更是责任
高彩霞:是权力,更是责任
微视频:解铃
微视频:解铃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晋城市迎宾路219号 邮编:048000 电话:0356-2060086
   效能投诉电话:03562060090  电子邮箱:jcsrmjcyzzb@163.com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晋城微信公众号 晋城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