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市检刑一刑诉〔2018〕15号
被告人王某甲,化名马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76********,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镇**村**巷**号院**号,租住陕西省洛川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7月25日被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1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1月12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11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5月23日经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泽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7月16日向泽州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8月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9月18日至10月1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9月9日至9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6月8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因家庭琐事与妻子段某甲在家中发生争吵。期间,王某甲持一把铁质割刀向段某甲颈部捅刺两刀,致段某甲死亡,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段某甲系被他人用锐器致左颈前部两处创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5月11日被陕西省富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段某乙、段某丙、雷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仵丰岩
2018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