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市检刑一刑诉〔2018〕1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11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山西省泽州县妇幼保健院保洁员,户籍所在地泽州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4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7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4日向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7月2日至同年7月26日),后于2018年8月24日将案件报送至我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9月25日至同年10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日晚,被告人陈某甲、被害人陈某乙与同乡李某某、常某某等人到晋城市城区苑北路一饭店吃饭并喝酒。当晚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结账后,与被害人陈某乙一起离开。该二人步行至城区新市东街富景写字楼对面人行道时,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引发打斗,打斗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一拳将被害人陈某乙打倒在地。在看到被害人倒地不起后,陈某甲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将其送至晋城市人民医院抢救。2018年4月6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陈某乙经医治无效死亡。
经晋城市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系头部受外力作用致头皮血肿、左颞顶枕部巨大帽状腱膜下血肿、右颞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及额颞顶硬模下血肿,造成严某某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某、常某某、陈某丙、庞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学军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