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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检察院设立未成年人观护教育基地促进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时间:2016-03-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策。涉罪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展的特殊性,监禁并不能帮助未成年人矫正问题,甚至会促使其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如何在司法过程中真正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始终困扰着司法工作者。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是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非监禁措施,由社会力量在诉讼期间对其进行教育、监督、观察、矫正、保护、管束的帮教模式。观护基地一般设在企业、学校,通过成立观护组织,选定专门的观护人员,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日常的教育考察、帮教矫正工作,以达到改善行为、预防再犯、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目的,并为司法机关处理提供依据,是涉罪未成年人保护的有效途径之一。

    为了有效贯彻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了未成年人观护教育基地。先后与晋城技师学院、晋城市中等专业学校、祥达后勤服务集团公司签订了《关于建立未成年人观护教育基地的协议》, 协议规定,检察机关的案件承办人与学校、企业共同成立观护帮教工作小组,在平等、尊重、保密的前提下,对观护对象开展“一对一”的帮教;观护帮教期限为六个月至一年,视具体情况而定;在关护帮教期间,为保证观护帮教的效果,要对关护对象开展教育考察、心理矫正、行为矫正、学习培训,并定期制作考察意见,为检察机关作出处理提供依据,检察人员将全程参与帮教工作,及时了解关护对象接受矫正的情况,通过对关护对象的思想、行为的矫正 ,促其顺利回归社会。晋城市检察院与学校、企业联合成立未成年人观护教育基地,是进一步深化预防帮教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积极探索,体现了对涉罪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关爱,也符合我国刑事法律政策对未成年人严格限制适用羁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对减少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不必要羁押,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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