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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的实施方案
时间:2014-06-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依法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深入查处背后的司法腐败案件,充分体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的通知》、省院《山西省检察机关关于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的实施方案》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全市范围内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察发现存在的各类问题并依法予以监督纠正,查处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公正、规范进行。检察重点对象是现在看守所、社区矫正场所服刑的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以下简称“三类罪犯”),以及人民群众有反映、有举报的其他服刑罪犯和刑满释放人员。 

  二、专项活动领导机构 

  领导组: 

  组 长:张润才 

  副组长:张晓奎 李永亮 

  成 员:张 生 焦有栋 苗保旦 崔光正 李国社 

  段瑞敏 刘文平 张彤太  

  办公室: 

  主 任:张 生(兼) 

  副主任:郭红霞 王卫民 

  成 员:张文生 李永明 白毕利 

  三、阶段安排和具体措施 

  专项检察活动从2014年4月11日开始,到2014年12月15日结束。 

  (一)清理摸底阶段   

  1.对全市现在看守所、社区矫正场所服刑的三类罪犯进行全面摸底,掌握三类罪犯总体情况和基本底数(含专项活动期间看守所、社区矫正场所新增三类罪犯)。 

  2.对三类罪犯刑罚执行变更情况全面审查,并逐人登记建档。调阅三类罪犯的历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卷,逐人逐案进行审查;档案中要有审查人和审查单位对审查情况的具体意见和相关建议,确保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3.对减刑、假释案件重点检察罪犯计分考核超出一般标准、有立功表现、频繁调监等情节。对计分考核、立功奖励、调监等原始材料要认真审查,向知情人了解情况,从程序上和实体上全面、深入、细致审查把关,发现违法违纪线索及时报告。 

  4.对保外就医的三类罪犯要逐人见面、重新体检。重点检察病情鉴定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标准,病情鉴定是否与本人病情相符,从中分析判断罪犯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5.通过摸排发现的非三类服刑罪犯和刑满释放人员的违法线索,按照以上要求一并建档和审查。 

  (二)核实、纠正和查处违法问题阶段 

  1.对摸排发现、经调查核实的违法减刑、假释和直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该撤销裁定、决定的要予以撤销;该收监执行的,要收监执行。 

  2.对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或者保外就医情形消失的,应建议一律收监执行。对因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保外就医的罪犯,经诊断在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应建议于保外就医期满后一律收监执行。 

  3.对举报、摸排等发现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线索,由各县(市、区)院组织以监所科为主,反贪、反渎等部门协作配合进行调查核实。检察发现保外就医鉴定与本人病情不符的,可视情况先以事立案,再深入查究相关责任。发现执法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立案,并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发现执法司法人员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建议主管部门要严肃处理。 

  (三)检查验收阶段 

  1.市院将对各县(市、区)院专项检察活动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可以采取实地验收、听取汇报、查阅档案、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调查核实等多种形式,不留死角,全面掌握我市专项检察活动开展情况。 

  2.做好专项检察活动总结工作。各县(市、区)院对专项检察活动的组织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查处违法犯罪情况等进行认真总结,有针对性的提出健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同步检察监督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并按时报告市院。 

  3.市院将对专项检察活动开展认真、纠正违法问题和查处职务犯罪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是全国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回应人民群众期待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惩治和预防司法腐败,确保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院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专项检察活动的重要性,院党组要高度重视,检察长要亲自挂帅,分管监所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要靠前组织指挥,要成立由本院监所检察科、有关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组成的专项检察活动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装备保障,确保专项活动有效开展和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突出工作重点。各县(市、区)院要根据市院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细化方案。专项检察活动的主要任务是发现违法问题、纠正违法问题和查处职务犯罪。重点对象是三类罪犯以及人民群众有反映、有举报的其他服刑罪犯和刑满释放人员。其中,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金融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金融诈骗犯罪;涉黑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节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三)采取多种渠道发现线索。各县(市、区)院要在4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网址,受理本地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的举报。对举报人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要向举报人反馈调查核实和纠正的情况。同时,各地可以通过对5%以上的服刑罪犯进行谈话或问卷调查,利用监管场所的检察信箱,进一步畅通服刑罪犯及其家属进行检举和揭发等多种渠道,摸排线索。 

  (四)注重沟通协调。要注意加强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主动向同级地方党委和人大汇报专项检察活动情况。要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沟通和协调,特别是案件线索的移送,案件的查办工作等,保证案件线索不流失,各项工作衔接流畅,获取信息及时。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做好对专项检察活动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取得人民群众对专项检察活动的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有利于开展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督促检查。市院将适时派出工作组进行督查,加强对专项检察活动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务必使专项活动取得实效。各县(市、区)院监所科要把今年的监所检察工作与专项检察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对于工作不负责任、审查不严,应当发现违法问题而没有发现,或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问题的,应当追究有关检察人员的责任,县(市、区)院分管副检察长要到市院说明情况。各县(市、区)院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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