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晋城市城区景德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存在监管缺失、人防技防等保护措施不到位的情形。该桥经专业机构检测为危桥,但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大修改造。相关单位于2016年6月对该桥采取长期限行、限载措施。经工作人员现场查看,景德桥两端各张贴了限制通行的通告,并设有机动车限行桩,但两端的机动车限行桩均已遭到损坏,失去限行功能,甚至有数辆机动车停放于桥面,成为附近居民停车场所。同时,发现该文物保护单位未安装监控设备,现场也未有专人负责监管,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15日,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晋城市城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发出城检行建(2018)3号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晋城市城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相关措施,加强对景德桥省重点文保单位的保护,避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继续受到侵害。晋城市城区旅游发展委员会收到检察建议后,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景德桥安全管理。5月18日,下发文件要求西街办事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保护,消除安全隐患。5月25日,联合西街办事处景德桥社区工作人员对景德桥进行现场查看及文物核查,现场制定保护方案。5月26日,桥面两端限行设施已恢复使用。
典型意义
文物承载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保护文物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有着重大意义。景德桥作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于情于法,都应得到有效保护。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通过公益诉讼工作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能,一方面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也通过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