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泽州县某农业专业合作社存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林地施工开路,共计1440平方米的情形。针对上述问题,泽州县林业局对该合作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该农业合作社仅缴纳了罚款,却未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林业局应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但在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存在履职不到位、不及时的情形,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29日,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县林业局发出泽检行建〔2017〕03号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采取措施,依法督促当事人恢复林地原状,切实保护好林地资源。泽州县林业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与泽州县大箕镇政府不定期对该林地进行检查,督促该农业合作社尽快恢复林地原状。2018年5月,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深入林地现场进行跟踪检查确认,被破坏林地已恢复原状。
典型意义
泽州县检察院在此案办理过程中,跟踪督促泽州县林业局依法履职,进一步落实行政处罚决定,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在维护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监督职能。另一方面在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发展战略,积极维护生态安全,守护全县绿水青山等方面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