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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二: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农业合作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林地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8-11-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泽州县某农业专业合作社存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林地施工开路,共计1440平方米的情形。针对上述问题,泽州县林业局对该合作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该农业合作社仅缴纳了罚款,却未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林业局应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但在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存在履职不到位、不及时的情形,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

案件办理过程

20171129日,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县林业局发出泽检行建〔201703号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采取措施,依法督促当事人恢复林地原状,切实保护好林地资源。泽州县林业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与泽州县大箕镇政府不定期对该林地进行检查,督促该农业合作社尽快恢复林地原状。20185月,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深入林地现场进行跟踪检查确认,被破坏林地已恢复原状。

典型意义

泽州县检察院在此案办理过程中,跟踪督促泽州县林业局依法履职,进一步落实行政处罚决定,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在维护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监督职能。另一方面在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发展战略,积极维护生态安全,守护全县绿水青山等方面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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