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某煤矸石加工企业在生产中将废弃的煤矸石堆放在该厂区围墙外的山坡上,未采取任何防燃、防扬尘措施,造成煤粉尘污染,破坏了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泽州县环境保护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机关,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职责,致使该企业持续将未采取任何防燃、防扬尘措施的煤矸石露天堆放。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7月15日,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向泽州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加大对该企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监管力度。泽州县环境保护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在进行现场核查的基础上,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处罚,并督促其积极整改。之后,泽州县环境保护局函复检察机关,该企业已针对露天堆放的煤矸石采取了防扬尘、防燃措施。
典型意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民群众对新时代美好生活的重要期待。该案的办理正处在泽州县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特殊时期,它的成功办理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不仅进一步增强了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也凸显了检察机关服务绿色发展的司法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