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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分析
时间:2016-08-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3——2014年,我市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633人,工程建设领域成为晋城市职务犯罪高发领域。为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高发态势,促进工程建设廉洁开展,晋城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结合2013——2014年检察机关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深入分析犯罪特点、原因,提出了预防对策。

一、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概况

2013——2014年检察机关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33人,其中贪污案4人,贿赂案17人,滥用职权案2人,玩忽职守案10人,所查处案件中县处级3人,乡科级8人。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处于高发态势,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如果任由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发生,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直接影响我市工程建设行业整体风气,形成不正当竞争的市场环境,最终制约企业健康发展并为工程建设质量埋下隐患。

二、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1.“一把手”犯罪突出。“一把手”非法干预工程建设,利用权力操纵工程承揽、招投标、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款支付、设计变更等重要环节,严重危害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也扰乱了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张万良、刘文亮、李小平等人均是作为本单位“一把手”,利用职权插手工程建设并获得非法利益。2006年,张万良担任阳城县西河乡乡长兼任阳城县西小河河道治理工程西河段工程领导组组长,对该工程第三标段承包者董建在协调拆迁事项和获得工程款等方面进行关照;2007年,担任阳城县蟒河镇党委书记的张万良,又帮助董建承包了阳城县蟒河镇政府办公楼改造工程。对董建的“帮助”,也让张万良获得了不菲的收益。

2.犯罪集中于工程建设重点环节,招投标环节案件多发。发案环节集中在招标投标、施工建设和决算结算等环节,尤以招投标环节最多。一是“暗箱”操作,规避公开招标。20115月,时任高平市商业贸易总公司党组书记及经理的李小平,未经公开招标将高平市商业贸易总公司交电一部改造工程(古城路小吃广场)承包给李振林,先后两次收受贿赂6万元。二是部分评标专家不能保持完全中立。部分评标专家“参考”业主方出席的专家意见,依赖业主意志,难以保持公正的立场。三是将小规模的维修工程交与固定的供应商进行施工,但是长期的合作也为腐败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供应商稳定,易于形成利益共同体。2013年,高平市商业贸易总公司小型、零星维修工程共计50余万元,大多没有经过招标,并且全部由崔富山承包,其背后却发生了行贿犯罪。四是部分招标代理公司不能公平公正开展招投标工作。在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吴王山煤业有限公司矿井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评标活动中,招标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在专家评分表投标公司名称上指点,暗示需要照顾的公司。

3.罪名集中,以贪污贿赂犯罪为主。2013——2014年,检察机关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33人,其中贪污案4人,贿赂案17人,贪污贿赂犯罪共计21人,占到工程建设领域犯罪人数的63.6%

4.“官商勾结和上下勾连交织”,作案手段相似。一是以好处费名义受贿,施工方和业主方之间串通勾结,虚假招标。权钱交易之下,部分领导干部为施工企业提供方便,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帮助意属的施工企业中标。二是弄虚作假套取工程款。201011月至20129月,时任陵川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的刘文亮采用虚开工程发票的手段,将75万元的廉租房建设款据为己有。三是上下串通,对工程款进行瓜分。2006年至2009年期间,时任沁水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丁李伟批准拨付固县乡公路养护资金30万元后,受贿3.6万元。

5.行业潜规则盛行。在黄志清受贿案件中,行贿方指出,“按行规得给黄志清10%的好处费”,一位证人陈述,“按晋城市场潜规则,好处费是工程造价的10%”,中间人也指出,“黄书记说每个招标项目需要10万元钱的前期费用,中标后按10%给他提成结账”。可见,工程建设领域潜规则盛行,已经严重冲击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三、职务犯罪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发生原因

1.权力运行机制不规范。法律规范不完善,《招标投标法》多为原则性规定,不够细化。目前,我市处于快速发展时期,每年进行大量的工程建设,但招投标制度依然不健全,权力运行存在寻租的空间,行政管理人员的“照顾”可以对工程建设产生巨大影响。

2.不严格执行各项制度,监督制约乏力。目前,绝多数单位都有本单位的财务制度,但是在制度的落实上,部分单位存在打折扣的问题。《招标投标法》第7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但是行政主管部门往往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主要负责人权力集中,对工程建设未能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如被告人黄志清身为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煤业有限公司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本应负责监督招标工作,却利用手中职权,非法收受投标方现金20万元,并在该公司投标的项目中给予帮助,使其成功中标。自身的监督无法有效实现,外部监督又难以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使得一些制度缺乏生命力。

3.巨大的利益驱动,部分企业铤而走险。长期以来,工程建设领域资金密集,利润处于较高水平,受高额利益驱动,工程建设企业甘愿出借资质,甚至在招投标这样的关键环节,不惜重金拉拢国家工作人员。2007年至20104月,刘文亮在负责陵川县政府东关家属楼拆旧建新工作中,六次收受、索取该工程承包人靳秦根贿赂28.5万元。2008年春节至200812月,刘文亮在负责陵川县政府东关家属楼拆旧建新工作中,三次收受该工程承包人和建平贿赂5.8万元。

4.个别领导干部私欲膨胀,心存侥幸。部分领导干部明目张胆,利用手中权力寻租。还有部分领导干部在职务犯罪发生时,在内心认识到了犯罪行为,最初也进行了拒绝,但是因为意志不够坚定,没能够坚守住底线。2007年,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标修建高平市体育中心地下车库,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1559.465万元,最终工程实际支付4606.6839万元。由于工程图纸变动较大、材料涨价等因素,为让戴建民早点向市政府打报告要钱,2007年中秋节,该企业晋城分公司项目部经理徐广洲向高平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原局长戴建民行贿10万元。戴建民多次想退但没有退成,通过为徐广洲垫付篮球门票款、治牙病费用的方式退还了一小部分。他本来有大量的机会退还或者上交,但还是因为自身意志不够坚定,并且未能充分考虑受贿行为严重的刑事违法性,错失了避免犯罪的机会。

5.对于行贿犯罪打击偏轻,行贿风气遏制不力。贿赂犯罪通常面临取证难的问题,为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刑事处罚对于行贿者处罚相对较轻。违法犯罪成本较低的情况下,部分单位和个人肆无忌惮进行行贿。

四、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1.加强制度建设,实现源头治理。一是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度。根据《招标投标法》,结合全国其他地区的实践经验,完善我市招投标环节运行机制。试行综合评标法,改变在所有项目中单纯低价中标的评价标准。评标办法、评分标准做到公开、量化,对企业的排除需要说明理由。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程序,发现违规行为立即取消投标资格,对已获得的不法收益予以收缴。加强对资格入围单位的确定、评标专家的选择、评审工作、中标单位变更等活动的管理,对围标、串标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行为成本。细化工程验收机制,保证工程质量。通过科学、严密的程序减少人为因素对于招投标环节的影响。二是建立党委领导下的重大工程联合预防工作机制。监察、审计、财政、住建、交通等部分建立工作联系机制,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工程建设领域面临的问题,制定阶段性工作方案。三是建立预防联络员制度。在重点工程中选择纪检人员担任预防联络员,加强沟通,开展警示教育,确保工程优质、干部优秀。

2.强化监督,规范权力运行程序。发挥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作用,强化监督职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监察部门、审计部门、检察机关、行政主管部门强化联动机制,对工程建设领域关键风险点和环节开展督查。检察机关深入开展预防调查,对项目建设的审批规划、招投标、监理、设计变更、物资采购、资金拨付、概算调整、竣工验收等重要环节和重点部位进行有效监督,通过预防通报、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积极探索和试行预防告诫机制,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廉政谈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按照“六权治本”要求,明确岗位职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重要岗位人员权力运行的监督,通过公示公开的方式,提升工程建设与资金使用的透明度。规范财务管理,严禁通过套取工程建设资金建立“小金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控制变更调差。加强对管理人员8小时外生活的监督,避免参与不正当的社会交往。对重要岗位人员的思想动态进行了解,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3.加强警示教育,筑牢思想防线。检察机关走进机关和企业,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帮助领导干部认识职务犯罪行为和危害。对工程建设重点人员开展经常性法制宣传、警示教育,通过预防咨询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新闻媒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广泛宣传,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各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定期对本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开展廉政教育,时刻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

4.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项预防。检察机关与市招投标中心建立联络机制,掌握重点工程招投标动态。严格执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实行市场廉洁准入。严格审查企业资质,把好工程质量的第一个关口。通过开展预防调查,查找廉政风险点,帮助工程建设单位完善制度。鼓励签订廉政合同,推动建设单位廉洁开展工程建设。针对招标代理公司等中介开展专项预防,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5.加大对于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打击力度。司法机关在打击工程建设领域受贿犯罪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行贿犯罪打击力度,对行贿者形成震慑。检察机关对于贿赂犯罪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录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做好后置预防。规范招标代理公司行为,对于招投标环节中违规评审的专家,取消其参与的评审资格。打击串标、围标行为,严禁出借资质,对于围标、串标的企业进行记录,禁止该企业在一定时间参加招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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